【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3日,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15年3月17日,二人的儿子陈某某出生。结婚前,二人签订婚前约定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陈某有一婚前房产。双方约定:(1)陈某自愿将该房产的所有权与居住权,作为婚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即产权的一半所有权与居住权婚后归贾某所有;(2)婚后双方如出现婚姻上的背叛(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及严重的赌博行为(打小麻将及娱乐型可以),视为放弃该房产所有权;(3)双方任意一方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视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庭审中,双方对上述第三条手写部分缺少的文字进行了核对,并一致确认了上述第三条的表述。
【案件焦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前约定协议书,相应房产应当如何分配。
【法院判决】
涉诉房屋由原告、被告共有,双方各持有二分之一份额。
【案例分析】
1、案涉的婚前约定协议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该协议第(3)条:“双方任意一方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视为放弃该房屋所有权。”该条款内容本质上是约定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无法在离婚中分得标的房产,显然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权,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故,法院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
3、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欲获取房屋,但双方无法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因此,法院在多次协调无果后,考虑到双方经济能力及主观意愿,认为案涉房屋由双方各半享有的处理方式更为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