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尚未还清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其既遂认定核心是实际控制而非民事产权登记,抵押权负担不影响受贿既遂成立;数额上实行“部分既遂、部分未遂”,首付与已还本金为既遂,未清偿贷款本金为未遂 。此类案件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需穿透民事抵押外观,坚持刑法实质判断标准,精准界定犯罪形态与数额。
一、既遂核心标准:实际控制,而非权属登记
受贿罪以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志,这是司法实践通行准则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收受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借用他人名义登记,不影响受贿认定 。刑法关注事实支配,民法侧重形式登记,二者标准不同 。
对于未还清贷款的抵押房产,只要受贿人取得钥匙、实际入住、支配使用或指定他人代持控制,即构成既遂 。即使房产登记在行贿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下、设有银行抵押权,也不改变受贿人已稳定、排他占有使用的事实,权钱交易已实质完成 。
二、抵押负担不阻却既遂,仅影响数额拆分
房产设有按揭抵押,仅说明存在权利负担,不否定受贿既遂 。行受贿合意指向房产整体价值,行贿人负责还贷,受贿人无需出资、坐享房产利益,本质是职务对价 。
数额认定实行二分法:
既遂数额:房产首付款+行贿人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不计入) 。
未遂数额:案发时尚未清偿的银行贷款本金,此部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受贿人未实际获取,属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
例如:房产总价500万元,首付300万元,贷款200万元;案发时已还本金50万元、利息20万元,剩余本金150万元。则既遂350万元、未遂150万元 。
三、“实际控制”的司法判断要点
1. 占有使用状态:是否入住、装修、出租收益或长期空置但可随时支配 。
2. 权利支配能力:是否掌握钥匙、门禁、可决定装修、处置或指定代持人 。
3. 还贷责任归属:贷款由行贿人或其关联方持续偿还,受贿人无还款义务、不承担风险 。
4. 主观合意真实:双方明确以房产作为职务行为对价,非借用、租赁或其他民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