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千万记得避开“居住权”这个大坑.
买房是个大事,房产交易中的坑也是各种各样,特别是二手房,掏空家底好不容易才凑齐了首付,以后还得继续还三十年的房贷。
本来拿着房产证,就可以搬进去住了,结果开门发现里面住着个大爷,手中还握有“居住权”大招。
你想想,遇到这种情况,你还不得当场气晕,我自己的房子,为什么我不能住?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二手房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坑——居住权。
那什么是“居住权”?
简单说就是“房子不是我的,但我能合法住”。
这就好比你买了个带长期租客的房子,但比租客还狠——租客你得给租金,租期到了还能让他走;可这居住权呢,很多是无偿设立的,而且一住可能就是一辈子。
那我们普通人怎样才能避开这个坑?
一、居住权不是嘴上说说,必须登记。
这里有个关键的知识点,大家千万记好了:居住权虽然通常是无偿的,但绝不是双方私下签个协议、或者口头答应一句就算数的。
《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简单点说,就是哪怕原房主写了张纸条“我允许我大舅哥在这房子里住到老”,只要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那个“居住权登记”,这个居住权就不成立。你买下房子,大舅哥要是赖着不走,你一纸诉状就能把他请出去。
但如果,人家去登记机构敲了章、备了案,那这居住权可就“长”在房子上了,谁也撼动不了。
二、如果买到“居住权”的房子,应该怎么办?
作为新房主,你可以尝试这四种路径来解决。
一:协商解除(最优先)
与居住权人协商,若能达成一致,签订解除协议后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二:依据法定情形单方申请
若出现下列情形且能提供证明材料,你作为所有权人可单方申请注销:
· 居住权期限已届满;
· 居住权人死亡(需死亡证明);
· 房屋灭失或被征收;
· 持有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文书。
三:通过诉讼或仲裁撤销(最关键)
·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若能证明设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居住权人与原房主恶意串通损害你利益,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 合同解除:若居住权人严重违约(如擅自改建、转租等),可起诉解除合同。
四: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
检查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无居住权”的保证条款。若有,原房主构成违约,你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避坑指南:买二手房,这步绝不能省。
第一、必须查产权。
去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档的时候,别光看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一定要明确查一下这套房子有没有设立“居住权”记录。
第二、写进合同里。
在签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加一条补充协议:“卖方保证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若因居住权问题导致买方无法正常入住或使用的,卖方需退还全部房款并承担XX%的违约金。”
现在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我们老百姓的防范意识也得跟上。千万别以为手里拿着大红本就万事大吉了,多长个心眼,查一查“居住权”,才能买得踏实,住得安心。
赶紧把这篇文章发给身边准备买房的朋友,提醒他们避开这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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