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在婚内出轨,不仅将情人带回医院以配偶相称,还用夫妻共同财产85万元为小三购买房产,离婚后,他又将夫妻共有价值95万的两套房产悄悄过户给小三所生的儿子,前妻发现后怒而起诉,要求分割房产、索要离婚补偿款,并追讨前夫送给小三的巨款。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历经多次诉讼,法院的判决让人大呼意外!
(案例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龚娟与郭勇已携手走过了二十余载,育有子女,然而这段看似稳固的婚姻,早在2015年就已出现裂痕,2015年7月,龚娟在医院被诊断出左第10肋骨骨折。
同年11月龚娟向警方报案,尽管她未明确指出施暴者,结合后续证据,这极有可能成为夫妻关系恶化的一个注脚,但真正让婚姻走到尽头的是郭勇的婚外情。
2015年,郭勇结识了比他小17岁的李丽,两人迅速建立不正当关系,2017年3月,郭勇因病住院,医院病案上赫然记载:联系人李丽,关系为配偶。
更令人震惊的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多次由李丽刷卡支付,俨然以妻子身份自居,2017年11月21日,龚娟与郭勇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
协议上写着:郭勇名下车辆归其所有;郭勇在离婚当天一次性支付龚娟100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次日,龚娟的银行账户收到一笔90万元转账,转账人是他们的儿子郭某,两个月后,郭某又分两次向龚娟转账10万元。
这三笔共计100万元的转账,成为日后双方争议的焦点,离婚后的平静并未持续太久,2018年11月,龚娟一纸诉状将郭勇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龚娟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三水1803房及105号车位产权归其所有;郭勇赔偿为小三李丽购买鹤山房产的85万元;郭勇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100万元补偿款;郭勇、李丽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3万元;分割广州市黄埔区一处宅基地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郭勇补偿龚娟46.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龚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但在2020年5月,龚娟却突然撤诉了,撤诉背后,是一份关键协议的签署,2020年5月1日,龚娟与郭勇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正是这份协议,成为日后所有争议的核心。
郭勇向法院提交的协议版本记载:1.三水1803房、105号车位为郭勇名下房产,一审已判赔偿465000元给龚娟;2.鹤山2602房和B34车位为李丽名下财产,郭勇分别转43万、86万为其购买。
现龚娟已撤诉,龚娟要求郭勇赔偿43万元作为这两套房产的保障(包括车位),以后不再起诉,放弃这些物业权,诉讼费由郭勇负责。
这份协议的关键词是放弃这些物业权,按照这份协议,龚娟以43万元的对价,放弃了对三水房产、车位以及鹤山房产的所有权利主张。
但龚娟向法院提交了另一份协议,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唯独最后一句变为:不放弃此物业权,如达不成协议此协议无效。
同一日期、同一当事人、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唯独放弃与不放弃一字之差,意思天壤之别。哪份协议才是真实的?
就在龚娟撤诉、双方签订协议后不久,郭勇开始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操作,2021年3月1日,郭勇将三水雅居花园1803房及105号车位无偿赠予给他与李丽的非婚生子小郭。

面对前夫的种种操作,龚娟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三水1803房及车位产权归其所有(价值约95万元);郭勇赔偿为李丽购买鹤山房产的85万元;郭勇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100万元补偿款;郭勇、李丽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3万元。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
关于100万元补偿款,郭勇提交了儿子郭某2021年出具的《证明》:“受父亲郭勇指示,分3次转账给母亲龚娟共100万元,用于离婚用途。”郭勇称,这证明100万元补偿款已付清。
龚娟则提交了郭某于2023年8月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这100万元是家庭出售房产所得,与离婚补偿款无关。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龚娟提交了郭勇的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至2017年间,郭勇向李丽转账38万元,龚娟主张,这些都属于郭勇未经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款项。
郭勇辩称,这些钱是自己的生活费、医疗费,与李丽同居期间,李丽承担了照顾责任,这些支出属于正常生活开销。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100万元补偿款,采纳郭勇提交的《证明》,认定100万元已支付完毕,理由是这份证明出具时间(2021年)更接近离婚时间,且其中90万元是离婚次日支付,符合常理。龚娟所称出售房产所得的房产早在2016年已售出,与2017年的转账时间不吻合。
关于两份《协议书》,采纳郭勇持有的版本(放弃物业权)。法院认为,如果龚娟拿43万元却不放弃房产权利,不合常理,郭勇不可能同意,且郭勇签订协议后次日即支付20万元,有履约行为。
关于三水、鹤山房产,既然协议中龚娟已放弃权利,且三水房产已过户给小郭,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认定郭勇在婚内向李丽转账、消费共计380260元,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郭勇擅自处分,侵害了龚娟的权益,其中一半190130元应返还给龚娟。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郭勇、李丽向龚娟赔偿190130元;驳回龚娟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