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就某养老康养项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实际配套设施与宣传严重不符,养老居住目的无法实现,遂委托团队介入维权。
💼办案逻辑:
养老康养类房屋交易的核心在于 “居住保障 + 配套服务”,并非单纯的房屋权属转移 —— 此为合同目的的核心构成。团队据此向相对方及承办法官明确:宣传内容已构成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解除合同、返还价款的责任。
案件成果:
经多轮协商及法律意见沟通,最终促成调解:
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相对方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返还购房款 18.5 万元;
逾期履行按年利率 12% 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示:
养老康养项目不仅仅只是一套房,其附属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居住环境等同样构成合同签约目的,如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让康养养老不止是买卖一套房,相应的维权思路和标准最高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已有初步的规定,希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也希望每个老年朋友都有祥和安定幸福的生活。
养老康养项目的 “服务属性” 是权益核心,签约前需明确配套设施、服务标准的书面约定;遇履约争议,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路径明确合同目的实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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