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库编号:2025-17-5-101-005
案号:(2023)赣1130执1240号之一
本院认为: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权能否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推知宅基地上的住宅是可以出租的。而且,从实践来看,随着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济价值不断凸显且闲置数量增多,特别是临近城区的农村房屋价值较大,虽然该类房屋所有权流转存在政策限制等困难,但是对此房屋进行出租可以获得较好收益,以此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
2.入库编号:2024-17-5-102-013
案号:(2021)晋1024执恢83号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情况复杂,拖欠当地村集体土地租赁费,涉及一系列执行案件,现有财产拍卖变卖存在实际困难,无法变现亦无法以物抵债。2022年初该公司被县政府以优化能源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为由列入取缔产能名单。鉴于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以物抵债及管理该财产,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争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后,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管理措施,并确定某村委会为管理人。某村委会与承租人另行协商被执行人洪洞县某洗煤公司欠付的土地租赁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强制管理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