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辉普法丨监护人卖掉未成年子女房产份额,合同有效吗?法院这样判!
导语:母亲出售共有房产,女儿称“侵犯未成年人利益”拒绝过户,法院为何支持买方?
1998年,朱某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取得一套90平方米房屋。2001年,房屋产权登记为朱某与女儿林某(时年13岁)各占50%份额。2003年,朱某通过中介将房屋以7.6万元出售给龚某,龚某支付7.1万元后入住。签约时,林某15周岁,正在外地艺校就读。
林某成年后,龚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均遭拒绝。龚某遂诉至法院。林某主张,朱某处分其房产份额违反《民法典》“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两审法院均判决:朱某、林某应协助龚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朱某有权代理林某签约
朱某系林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有权代理林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林某。
处分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关于“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直接导致代理行为无效。
不存在恶意串通
龚某支付合理对价(7.1万元)、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且无证据证明龚某与朱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林某利益的情形。另外,通话录音显示林某签约时已知晓卖房事宜,成年后长期未提出异议。
内部责任不波及善意相对人
即便朱某确有为自身利益处分财产之嫌,该违法后果应由朱某向林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善意买受人龚某承受。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确实是法律给监护人划定的红线。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分为两种:
本案中,法院认为这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即:母亲卖房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她自己要承担的责任;但买受人只要交易本身没有问题,不应因此承受合同无效的后果。
本案中买受人龚某通过中介签约、支付了7.1万元合理对价、实际入住多年,没有证据显示他与朱某串通坑害林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
“朱某卖房到底是不是为了林某的利益?”这个问题,外人很难知道真实答案。法院若以此为标准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会出现两个问题:
买受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对方“内心真实动机”。
法官也难以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裁判标准。
因此,法院选择了一个更清晰的规则:只要不构成恶意串通,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综上,合同的效力看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善意;监护人的责任,由监护人自己向被监护人承担。
案例索引: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7民终748号
温馨提示:本文仅作普法科普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结合实际案情,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