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房产已被设立了居住权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
典型案例—谭某、刘某与张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谭某将自己名下的唯一房产过户给女儿刘某,并签订协议约定:谭某有终身在此房产居住的权利。此后,谭某一直在该房产居住。2015年,刘某因欠钱被债权人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刘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为规避执行,将房产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至母亲谭某。张某发现刘某转移房产的行为后,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张某未向行政机关主张将上述房产更名至刘某名下,因此房产仍然登记在母亲谭某名下。2018年,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房产。2020年,谭某恐老无所居,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出停止对上述房产执行等诉讼请求。首先,即使张某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过户登记未被撤销,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谭某名下,张某应在依法撤销涉案房产登记,并登记回转至刘某名下之后,方可继续申请执行涉案房产。
其次,谭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女儿刘某,且双方有协议约定谭某对涉案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在赠与合同附有终身居住的条件下,刘某有保障谭某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义务,刘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受到限制。因此,涉案房产暂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张某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上述房产。该判决已生效。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从受赠子女的角度来看,子女作为受赠人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就应当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子女对受赠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该义务而受限,保障老人在该房产中的居住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并无证据证明其债权系基于对案涉房产的权利状态的信赖而形成,由于房产设立了居住权而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以恢复执行。
本案排除执行有利于维护良好社会风尚,也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父母晚年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对子女疼爱的表现;子女以该房产供父母居住,并赡养父母安享晚年,是接受赠与的应有之义。支持排除执行并指引债权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既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也维护了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zhenglintao@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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