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仍可能被强制执行❓
✅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原则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权利顺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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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房产真正的产权并不是一回事。
从父母签好离婚协议,一直到房子正式过户到孩子名下这段时间,孩子享有的都只是要求父母配合办理过户的请求权,并不等同于真正拥有这套房子的产权。
如果没办过户手续,在物权登记层面,这套房子就还是算父母的。父母一方在外面欠了债,债主就有权申请法院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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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离婚协议≠物权转移。
🔸约定房产给孩子≠孩子已经拥有该套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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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孩子权益?
✅离婚协议签完,能过户就尽快过户。
✅如果暂时过不了户,至少要尽可能做好以下3点,以便在必要时提出异议和其他救济程序:
1.在协议里明确约定配合过户的时间和违约责任;
2.保留好协议原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为日后异议留证据;
3.确保孩子(及抚养方)实际居住在该套住房内。
✅如果已经面临执行风险,建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执行结果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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