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和阿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小强。2020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儿子小强跟母亲阿珍。离婚时,双方在协议里写明了:夫妻共有的那套房子给儿子小强,等小强满18周岁时,父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几年过去了,小强终于年满18岁。他找到父亲阿强:“爸,把房子过户给我吧。”没想到阿强反悔了:“房子我不给了,我要撤销赠与。”
小强不服,把父亲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强和阿珍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除非夫妻俩都同意撤销,否则阿强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而且阿强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福州一位父亲李某,离婚时在协议里写明“案涉房屋归婚生女小芳所有”。离婚后,李某反悔,拒绝过户。女儿小芳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样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依据在那?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有人会说民法典不是规定赠与可以撤销吗?没错,《民法典》第658条确实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这条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跟普通的赠与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不能随便撤销?
道理其实不复杂。离婚协议不是一份普通的合同,它是一揽子解决方案——房子给孩子、孩子归谁抚养、抚养费给多少、债务怎么分,这些条款都是环环相扣、互为条件的。
在我国,离婚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该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还一种情况是诉讼离婚时经法院调解,在民事调解书中确认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约定的赠与条款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已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
因此,想要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条款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能撤销。
有人之所以同意把房子给孩子,可能是因为对方在抚养权上做了让步,或者少分了其他财产。如果离婚后一方可以随便反悔,那当初达成的“平衡”就被打破了,对另一方和子女都不公平。
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法律上被视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具有家庭成员互助的道德义务性质。一旦离婚已成事实,赠与条款就不能单方撤销了。
离婚时把房子给孩子,往往是父母对孩子最后的保护和承诺。既然当初写进了协议、签了字,就要说到做到。法律保护诚信,不保护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