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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于衍生诉讼过程中追收到的被执行人共有房产,能否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与对方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完成房产的处置?
参考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拍卖可以采用议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议价结果应当取得被告和房屋共有权人的同意,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同时管理人在确定以议价结果作为处置参考价时,应当向债权人及人民法院阐明合理性,即房产价格透明,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价格,以及评估拍卖流程过长、费用较高等因素。
此外,司法拍卖平台能够提供房产价值的网络询价报告,该方式耗时短且无需费用。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变价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拍卖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执行。经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通过,可以变卖或者协议转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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