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我想把婚内购买在我名下的房子私下过户给孩子,离婚时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个问题核心在于婚内未经配偶同意,将共同财产部分或全部份额赠与给子女,是否会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蕊律师将从房产性质、赠与行为的效力、法律风险及建议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房产性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默认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除非有特殊约定,婚内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内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这一事实,仅表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但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该房产就是您的个人财产。
二、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单方将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将房产份额赠与女儿,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必须经过配偶的同意。
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子女,属于无权处分。在(2021)京0119民初346号案中,法院认定丈夫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判决赠与合同无效。该裁判逻辑下:配偶作为共有人,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赠与行为中涉及他\她份额的部分无效,并要求恢复登记。
三、核心法律风险:是否构成婚内转移财产?
有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可能在离婚时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将共同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子女,完全符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在(2025)沪0117民初11627号案中,法院认为,妻子在明知丈夫存在过错且双方已产生诉讼的情况下,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且女儿对此知情,该行为难谓善意,损害了丈夫的财产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本文的问题:“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这将成为法院认定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有力证据。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还可能在离婚时被判决少分或不分该房产对应的价值。
此外,即使配偶不提起离婚诉讼,她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直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无需等到离婚。
四、实务建议
如果想在婚内把房产提前赠予给子女,建议收集以下证据:
1. 证明配偶知情或同意的证据
(1) 配偶签署的同意书或相关协议。
(2) 包含配偶明确同意意思表示的微信、短信、邮件等记录。
(3) 能够证明配偶在场且未表示反对的录音、录像。
(4) 证人证言,如办理过户时在场的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2. 证明赠与行为合理性的证据
(1) 证明子女对家庭有重大贡献或与父母有特殊情感联结的材料。
(2) 证明赠与行为是基于长期的家庭规划,而非临时起意的材料,如家庭析产协议等。
3. 证明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意图的证据
(1) 证明赠与行为发生时,您与配偶感情良好,不存在离婚风险的证据,如共同出游的照片、纪念日庆祝记录等。
(2) 证明您名下仍有其他充足财产,足以保障配偶权益的证据,以证明此次赠与不会严重损害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