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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租赁个人名下的房产是十分常见的情形。然而,当承租方无法从房东处获取租赁发票时,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竟然要求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接下来我们从法律条文和税收政策两个层面来深入剖析。
结论先行:税务局的这种要求缺乏法律支撑
站在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立场来审视, 税务机关要求承租方代为缴纳房产税是不具备合理性的。承租方自身并不承担代缴房产税的法定义务,而且即便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负担相关税金,该条款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房屋出租方即房东追缴应纳税款,而非将纳税责任转嫁到承租方身上。
法律依据一:房产税的纳税主体是产权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承担缴纳义务。产权归属全民所有的,由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情形下,由承典人缴纳。只有在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归属尚未厘清以及租典争议尚未化解的特殊情况下,才由房产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租赁个人名下的房屋,产权关系清晰明了,不存在任何纠纷争议,因此完全不适用"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条款。
法律依据二:无偿使用才涉及代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偿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按照正常的法律逻辑,企业租用个人房屋属于有偿使用行为,现行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房东未代开发票、未缴纳房产税的情况下,应当由承租单位来承担房产税。(不过在实际操作层面,如果承租方未取得发票,税务机关有时确实难以直接联系到产权所有人,于是可能会援引暂行条例中"由实际管理使用人缴纳"的条款来处理。)
企业在无偿使用个人房屋的场景下,同样也缺乏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的法律依据。
现实困境:不合理但确实普遍存在
所以从法理上来讲,税务机关的这种要求实际上并不合规。
但不可回避的是,目前在实务中这种现象确确实实广泛存在。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没有从出租方手中取得租赁发票,税务机关还有可能以此为由,通过行政罚款的方式对承租方进行处罚。
真实案例:租房未取得发票导致巨额罚款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税务处罚案例,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延安众友健康医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5000478C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税一稽罚﹝2024﹞9号 - 处罚类别: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6
处罚内容概要
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245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97元、印花税3327.78元的违法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22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3.01元,印花税罚款1663.90元,合计罚款2935.06元。同时对该公司造成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820405.06元。以上应补缴税款、罚款合计829271.57元,其中税费5931.45元,罚款823340.12元。
违法事实详情
(一)增值税及附加部分
2022年度情况:2022年4月28日凭证中的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352.05元,应作视同销售处理,需补缴增值税4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元、教育费附加0.61元、地方教育附加0.41元。2022年6月4日凭证中的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5625.00元,应作视同销售处理,需补缴增值税647.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65元、教育费附加9.71元、地方教育附加6.47元。
2023年度情况:2023年8月至12月期间,多笔促销物资支出合计15373.80元,均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共需补缴增值税1668.31元及相应附加税费。
(二)印花税部分
2021年签订租赁合同金额9646096.13元,应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9646.10元,扣除减免4823.00元,已申报缴纳1916.10元,另有2021年自查补缴1053.70元,仍需补缴1853.30元。
2022年签订租赁合同金额8619866.54元,应申报印花税8619.90元,扣除减免4309.90元,已申报2317.50元,另有2023年补缴1213.30元,仍需补缴779.17元。
2023年签订租赁合同金额7328591.59元,应申报印花税7328.59元,扣除减免3664.30元,已申报2968.98元,仍需补缴695.31元。
2021年至2023年三年间共需补缴印花税3327.78元。
(三)发票管理部分——最核心的问题
2021年度,合同年租金8558659.72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8476601.39元,已收到发票金额3396359.72元,未收到发票金额5080241.67元,造成房东少缴房产税304814.50元、印花税2540.12元、个人所得税387066.03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694420.65元。
2022年度,合同年租金7833284.80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617833.33元,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94523.36元。
2023年度,合同年租金6935878.20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305761.40元,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51866.10元。
三年合计,该公司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房东)少缴税款高达1640810.11元。
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给企业和财务人的几点提醒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深刻的启示。企业在租赁个人房产时,务必要重视发票的取得工作。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承租方并不承担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但在实务操作中,未能取得合规发票不仅可能被转嫁税费负担,还可能因为"造成他人少缴税款"而面临高额的行政罚款。
因此,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由出租方开具发票,必要时可协助房东前往税务机关代开。这既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防范潜在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