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房子还在开发商名下,二手房买家可按一手房保护!
买的二手房还没办过户、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结果房子被法院查封、拍卖。以前普遍认为:
一手房业主→适用第29条,优先保护、可排除执行
二手房业主→只能适用第28条,条件更严、保护更弱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口径已经彻底改写规则:只要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即便你是从前手买家手里买的二手房,也可直接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按一手房消费者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排除执行: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
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总价款 5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6号裁判规则:登记主体是判断标准,不是交易次数。只要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没有完成首次转移登记,无论经过几手交易、无论直接向开发商买,还是向个人买,都视为商品房消费者,可直接适用第29条。
向个人买的“更名房”“直更名房”
之前业主买了新房未办证,再次转卖
工程抵款房、抵债房,仍在开发商名下
符合排除执行后,买家需要查不动产登记确认房屋是否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这是适用第29条的核心前提。固定交易证据合同、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发票、沟通记录全部留存。
本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29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6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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