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这里的“集体房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判断能否出售,关键不是谁拿着公章,而是村里是否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谁依法决策,以及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
村里已经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经营管理应当纳入该组织的法定治理结构,理事会负责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能把“负责执行、代表签约”理解成可以绕开成员决策,自行卖掉集体房产。
村里尚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有关职能,但“代行”不等于几名村干部商量后就能出售,讨论决定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事项,仍要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财产处分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即使程序已经履行,也不能低价转让集体财产、损害集体权益,具体是否需要评估、公示、审批或者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还要看当地现行规则,不能只凭全国法律判断全部交易细节。
集体成员对出售有异议,可以核实是否存在相应会议决定,要求依法公布集体财产状况,有关决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成员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不规范、决定可撤销与相关人员是否承担纪律、民事或者其他责任,是不同问题,不能仅凭“房子卖了”直接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