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倾尽积蓄买房,图的是一个安居乐业,但刘女士(化名)却没想到,住了二十年的房子,有一天竟发现“不能上市交易”。刘女士在2005年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房产证上显示的设计用途也是住宅。2022年下半年,刘女士想卖掉这套房屋,却被告知这套房屋在规划中是“管理用房”,不能出售。刘女士遂将开发商大华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若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则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500余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女士腾退案涉房屋并交还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退还房款7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4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2005年,其本来想购买同小区的一套高层住房,但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向其介绍一层的案涉房屋,称与高层的房屋性质一样。于是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余元,总金额70余万元。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载明产别是私有房产,设计用途为住宅。开发商还使用该房产证帮助其办理了住宅房屋的公积金抵押贷款。2022年,其想卖房,但是中介查询后告知房子的登记性质有问题。经咨询,其才得知案涉房屋在规划中是不能用于出售的“管理用房”。开发商明知案涉房屋不能出售,仍向其出售“管理用房”性质的房屋,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开发商大华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为配套且该房屋仅作为配套使用,该合同可以证实刘女士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就已知悉涉案房屋的性质为配套,刘女士现在主张公司欺瞒其房屋性质无事实依据。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刘女士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