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全款买房,婚后为妻子“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婚姻持续十余年后破裂,妻子要求分割一半房产(即3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丈夫所有,丈夫补偿妻子120万元。
基本事实:
2009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
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加名”)
陈某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陈某在双方结婚时15岁
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
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起诉离婚
双方均认可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
崔某某主张:
要求分得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陈某某主张:
同意离婚,但崔某某对房屋产权无贡献,婚后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只同意补偿100万元
法院判决:
准予离婚
房屋归陈某某所有
陈某某支付崔某某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裁判要旨:加名有效,分割看贡献
(一)加名行为属于有效的财产处分
法院认为,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分多少:按贡献大小综合考量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定崔某某分得120万元(房屋总价的20%):
考量因素 | 具体内容 | 对分配的影响 |
房屋来源 | 系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产权取得无贡献 | 崔某某不宜平分 |
婚姻存续时间 | 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 | 崔某某有贡献(时间投入) |
家庭开销负担 | 婚后陈某某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 | 崔某某经济贡献较少 |
资金往来 | 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 | 双方有共同生活事实 |
子女情况 | 双方未生育子女 | 没有子女因素倾斜 |
(一)加名的法律性质
将婚前个人房产加名登记为共同共有,在法律上属于对配偶的财产给予。这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加名不等于平分
很多人误以为“加名=一人一半”,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法院在分割时会综合考量房产来源、对产权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子女情况。
婚前房产加名分割的常见情形:
情形 | 裁判倾向 | 参考比例 |
加名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1-2年) | 给予方可主张撤销或少分 | 接受方10%-20% |
加名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10年以上) | 肯定接受方付出,适当多分 | 接受方20%-40% |
双方共同还贷、共同装修 | 肯定经济贡献,适当多分 | 接受方30%-50% |
接受方对家庭贡献较大(照料、抚养等) | 肯定家务劳动价值 | 接受方可多分 |
双方无子女、给予方负担家庭开销 | 接受方贡献有限 | 接受方少分(如本案) |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