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买二手房时以为查档没问题,这房子就是地干净的,就可以按正规手续交款及办理过户。殊不知还有个大陷井,是卖房和中介公司不会主动告诉你的坑,万一踩中,辛辛苦苦积攒下的首付及房贷月供,全部打水漂,想维权都没可能。
常规的“查档证明”,是查哪些方面的信息?
1、查权属人,简单说就是谁的房子。查档证明与卖家身份是否属符合。如果权属是夫妻共有或其它共有人的,购房手续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办理,避免后续有人主张买卖无效。
2、抵押情况,是否抵押给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3、查封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限制交易。
4、查历史与性质,比如年代、土地性质(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是否满五唯一等。
这些是二手房买卖中普遍会查的,但是查档了并不完全等于这套房子就是干干净净交易无忧的。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居住权” 的相关说明,如果该房产设立了居住权,那你这房子就等于白买了。
居住权是什么意思?就是原房主可以在自己的房子给别人设一个权利,这个人可无偿的、长期住居的权利,一直到这个权利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死亡。它最可怕的地方是这个居住权一旦在房管局登了记,房子就算被你买走了,这个权利跟着房子走,不跟着老房主走。打个容易理解的比喻,卖房人将自己的儿子设为居住权人,且权利期限是直到居住权人死亡。如果你买二手房时没查到这个居住权问题直接买了这套房子,房产是归你的,但前任房东的儿子是有权一直居住在你这房子里的,直到死亡。你说你买的这套房子是不是白买了?父母和你俩口子辛辛苦苦积攒一辈子省下的买房钱,是不是打水漂了?
这个“居住权”这么牛?就是这么牛。这是《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被设立居住权人他不是无赖,是人家的正当权利。
你买房的时候,如果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专门查这个档案,你根本看不到这套房子上有没有背着居住权。房产证上不会写,中介系统里查不到,房东更不会主动告诉你,常规查档证明里也不会有这一项的内容。
设有居住权对你买下的二手房有什么影响?就是人家有权住在你家里,且是合法合规的。按照登记的权力可以是有限期或无期直至死亡,那你能容忍家里住着这么一个不相干的人?你报警,警察说这是民事纠纷,不归他们管。你起诉到法院,法官告诉你他有居住权。你虽然有房产证,但在他去世之前,你不能让他走,也不能把他赶出去。你说摊上这么个大事,冤不冤?
2021年武汉就出过这样一个案子,一买房人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后发现房子里住着前房主的岳母。这位岳母手里有一份和这套房子绑定的居住权协议,并且在房管局办了登记。买房人起诉要求腾退,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认定居住权合法有效,买受人虽然在法律上取得了所有权,但必须容忍居住权人的占有。判决书的核心意思是,你买的时候没查清楚,这个风险你自己担。
那如何规避这个居住权的问题?
首先是咱买卖合同上一定要加上这一条款,该房屋未设有居住权人及相关权利问题,如有设立的由卖方在房产交易过户前解除居住权登记,否则视为卖方违约,买受人有权……。这一条咱一定强硬要求加在合同里,你不主动、不提出诉求,中介公司和卖家是不会主动告知你的,且一般格式合同里也是没有这条款的。你若问起他们口头上答应你说没有,都是无效的。
同时为了在交定金或交首付前就能清楚知道这房子有没有居住权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或者决定要不要买,就要求卖家及中介公司除了查档证明之外,还要查一份居住权的档案证明。这个居住权的法定登记部门也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所以是在同一个单位查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有记载的居住权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口头上设立是无效的行为。
居住权证明查询需要什么手续?
本人查询(业主、卖家):需身份证原件。
利害关系人查询(买家、租赁方、中介方):需要身份证原件、利害关系证明(如房屋买卖合同(需已签字)、租赁合同、或因纠纷提起诉讼的受理通知书等)、委托证明。
注意:仅凭口头说“我想买这房子”通常无法查询他人房产的居住权信息,必须有书面协议证明利害关系。
关键风险提示,未登记的居住权,仅通过口头约定或未在登记中心备案,系统里查不到,这个约定仅在当事人内部有效。因此,购房前务必在合同中要求卖方承诺“无居住权登记”并约定违约责任。另外,居住权登记查不到但有可能已经设立,在一些城市或地区属于信息滞后,即居住权刚设立,可能存在数据录入延迟,建议在签约前再次核实。怎么理解这个提示呢?其实也就是前面讲的,合同要注明无居住权设立的条款,同时要查居住权证明,两手做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