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房产>婚姻家事|夫妻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是否可以撤销?

婚姻家事|夫妻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是否可以撤销?

  • 2026-10-21 13:58:33
婚姻家事|夫妻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离婚时是否可以撤销?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全文约2400字,预计完成阅读需要6分钟时间。

#问题咨询

婚后丈夫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赠与给妻子,双方签了赠与协议,但是未办理过户登记,现在离婚时产生争议,丈夫可以撤销房产赠与吗?

一、咨询答复

结合本案基本情况,丈夫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子赠与妻子,签署了赠与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在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且赠与合同未公证的前提下,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撤销本次房产赠与。同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权属归属,并酌情判令取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摄影:呦呦    


二、赠与合同成立生效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是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将其婚前个人房产无偿赠与妻子,妻子予以接受,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及法律后果知情认可,且无法定无效情形的,案涉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三、夫妻间房产赠与中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权利转移前,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司法实践中,仅有两种情形可以限制婚内房产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1、财产权利已转移

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房产所有权转移以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为准。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已完成过户登记的,财产权利已转移,赠与人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已公证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便未办理产权过户,赠与人亦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该规则旨在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公证流程会由公证机关向赠与人释明法律后果,确认赠与系赠与人审慎、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赠人基于公证公示效力产生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定撤销权的行使

任意撤销权是财产转移前、赠与人的无理由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财产转移后、基于法定事由的有因撤销权,是法律为救济赠与人设置的特殊权利。即便赠与财产已完成权利转移,满足以下法定情形,赠与人仍可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权利期限区分要点:

任意撤销权:仅限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无除斥期间限制;

法定撤销权:需在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限为除斥期间,逾期权利消灭。

五、《司法解释二》赠与的救济

房产属于婚姻家庭核心财产,虽然《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已进行了规定,但是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已办理登记为节点,行使撤销权的,容易导致婚姻中弱势的一方遭受不公平待遇,为此《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纠纷中法院会结合赠与的身份属性与婚姻伦理作出衡平裁判:

1、未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可结合当事人诉请与赠与目的,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权属,并确定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及补偿数额。

2、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赠与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请,结合婚姻实际情况、家庭贡献、子女抚养、房屋价值等因素,酌情调整财产分割结果,判令受赠方给予赠与方合理补偿。


六、总结

婚姻关系中的房产赠与具备强烈的身份依附属性,不能单纯适用普通商事赠与规则。即便赠与房产已完成过户,若婚姻存续时间极短、利益严重失衡,法院亦可基于公平原则作出衡平调整。因此,婚内房产赠与纠纷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个案事实、证据材料、过错情形综合判定。办案中应当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秉持婚姻平等、照顾家庭弱势、尊重劳动贡献的裁判原则。

THE END

声明

本文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使用,内容为原创,如需转载,请发信息至后台获取授权,转载需保持图文完整,标注版权及本公众号ID。

若本文引用的文章、观点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