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把居民委员会当作房产情况的法定证明机关,如果要证明名下有没有房、房屋产权归谁或者不动产登记状态,通常应由有权限的部门查询核验,或由居民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不能让居委会兜底开具“房产证明”。
但要区分产权证明和辅助性情况说明,个别地方在租赁备案等特定业务中,允许居委会出具“房屋来源清晰”之类的说明,仅作为信息采集或补充材料,不等于证明房屋所有权,能否出具、窗口是否接受,要看所在地区和具体办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