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问题要拆成“谁负责交房”和“谁承担费用”,不能把欠费与腾退混成一个风险包。
1. 竞拍前核查
执行法院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竞买人应查看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和标的物调查表,核实谁在占用、占用依据是什么,以及欠费的项目、期间和金额。公告只笼统写“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的,应在竞拍前要求进一步说明并保留回复。
1. 成交后申请交付
房屋被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人控制时,买受人不宜自行换锁、清场,应凭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过户材料及现场记录,书面请求执行法院组织腾退交付。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原则上应负责不动产腾退,不能仅以拍卖公告声明“不负责腾退”。
1. 逐项处理欠费
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法律、行政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规定不明的,可由法院结合案件确定。历史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等不能直接等同于拍卖税费,也不当然全部转给买受人。应向收费主体索取明细,区分费用性质、发生期间、原缴费义务人及公告内容。过户前后的物业费用尤其要分别核对。
1. 形成证据链
保留公告、看样记录、欠费清单、成交及过户文书、占用现场资料和沟通记录,分别用于请求法院交付房屋,或者处理与物业、公用事业收费主体之间的费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