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低价过户给娃是捡漏?其实大错特错!
省税费却埋下隐患,这操作太不划算!
有对老夫妻,想把房子给唯一的闺女。听人说签个低价买卖合同能省不少税费,就照做了。合同上房价写得极低,也没让闺女实际付款。
可没过多久,麻烦来了。老夫妻的其他继承人得知此事,认为这合同是“虚假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合同,起诉要求追回房子。老夫妻本以为过户了就万事大吉,没想到惹来这么大纠纷。
还有一对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老人私自把房子“卖”给某个子女。结果孩子拿到的只是部分份额,因为去世老伴的那一半属于遗产,全体继承人共有。
更要注意,婚后父母把房子“卖”给自己子女,没明确说明只给一方,法律默认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能分一半。
房产过户想避坑,要么办公证赠与合同写清给谁,要么过户时在登记中心声明“仅赠与我的儿子/女儿某某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省小钱,吃大亏,合规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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