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已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要件,只要双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房产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接受赠与,双方达成赠与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定无效情形时,房产赠与是成立并有效的。
↓↓↓
任意撤销权行使: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财产转移前,即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前。在未办理不动产赠与合同公证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要求返还房产。
↓↓↓
任意撤销权消灭:
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若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的财产已经发生转移的(如动产进行了交付,不动产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视为任意撤销权已消灭。本案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房屋已转移交付,此种情况下,任意撤销权已消灭,不能再行使该权利。如果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仅赠与儿子一方的,按现行《民法典》规定,会视为是对儿子、儿媳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无其他特殊情形时,父母无权要求返还。
↓↓↓
无其他法定撤销情形
虽然房产已办理变更登记,任意撤销权已消灭,但是发生一些法定情形的,为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某些法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提请注意:法定撤销权行使是有除斥期间的,即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满后,法定撤销权消灭。
2、仅在离婚时可以适用
关于父母赠与房产,已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法定撤销情形外,仅能在离婚分割时要求分割。
3、赋予法官选择权,自由裁量范围更广
基于婚姻关系的强身份属性,且房产作为夫妻生活的最重要财产,父母房产赠与的前提是夫妻共同生活,帮扶儿子、儿媳而做出的,非简单的无偿赠与。同时,为防范以婚姻之名谋求财产这种情况的发生,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需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非机械性进行分割。法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自由公正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