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即使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房屋外部,但坠落地点属于房屋居住使用功能的延伸区域(如业主加装的雨棚、专属使用的露台等),且与房屋存在近距离、高强度视觉接触,该事件显然会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和居住体验,卖方负有告知义务。
卖方在合同明确询问“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未如实告知,且无法证明已向买方或中介披露,构成欺诈,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后,卖方应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不动产登记费、佣金、按揭服务费、评估费及过户费等直接损失。买方已占用的房屋期间,其利息损失与房屋占有使用费大致相抵,不再另行赔偿装修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甲某通过中介与乙某、丙某(系乙某配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东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463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卖方确认该房屋在其持有期间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自杀、他杀、从房屋内坠出死亡等);如卖方隐瞒真实情况,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应返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63万元,并于2021年5月完成过户登记,随即入住。
2023年4月,甲某偶然从邻居处得知,2020年9月(即订约前不足半年),一名14岁女孩从隔壁楼栋16楼坠下,掉落至甲某所购房屋主卧阳台的雨棚上,当场死亡。该雨棚系乙某、丙某自行加装,用于防止高空抛物,雨棚下的空间仅有乙某一家可以使用。
甲某认为,乙某、丙某在交易时隐瞒了这一严重影响房屋价值和居住体验的事件,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各项损失(含利息、契税、佣金、装修费、违约金等)。
原告主张
甲某诉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卖方须如实告知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坠楼事件虽然发生在阳台外部雨棚上,但该雨棚系卖方加装、专属使用,且从主卧和阳台可以清晰看到坠落地点,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该事件直接降低了房屋的市场价值,也严重影响了甲某一家的居住体验。卖方在签约时未作任何告知,甚至在合同勾选“否”选项,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
1、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合同》;
2、乙某、丙某返还购房款463万元;
3、赔偿利息损失、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佣金及按揭服务费、评估费及过户费、违约金(20%房款)、装修费等,合计约200余万元。
被告乙某、丙某抗辩
1、坠楼事件发生在房屋外部公共区域(飘台),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房屋内”,其告知义务仅限于房屋内部;
2、交易前已口头告知中介人员该事件,中介表示不属于房屋内问题、无需告知买家,其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
3、坠楼事件与案涉房屋本身无关,不影响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
4、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缺乏依据,尤其是利息损失应与房屋占有使用费相抵,装修费无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
一、关于卖方是否负有告知义务
法院经向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查明:2020年9月13日,一名14岁女孩从小区11栋16楼坠下,掉落在案涉房屋主卧阳台加装的雨棚上,当场死亡。该雨棚系乙某、丙某为防高空抛物自行加装,雨棚下空间仅有乙某一家可以使用,属于房屋居住使用功能的延伸区域。
法院认为:虽然坠落地点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屋内”,但从位置和使用功能看,该阳台及雨棚与案涉房屋融为一体,从主卧和阳台可以很自然地看见坠楼地点,产生不好的联想。坠楼事件显然会影响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居住体验,按照公序良俗及一般生活经验,属于应当透露、告知的事项。且事件发生在订约前不足半年,时间间隔不足以冲淡心理影响。卖方本人亦承认“家里人觉得不舒服”才搬离出售,可见其知晓该事件对居住的影响。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卖方应将该事项告知买方。
二、关于卖方是否实际履行了告知义务
卖方主张已口头告知中介,但中介人员出庭作证予以否认。卖方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或其他佐证。即使卖方曾告知中介,其在签约现场仍有直接向买方告知的机会,却未作任何披露。法院认定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
三、关于是否构成欺诈
卖方在合同第九条明确勾选“否”(即房屋内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隐瞒了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致使买方陷入错误认知,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了本不会购买(或会以更低价格购买)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卖方构成欺诈,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买方于2023年4月知悉后及时起诉,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四、关于各项损失的支持与驳回
1、购房款463万元:应予全额返还。
2、利息损失:买方主张贷款利息损失,但买方同时占用了房屋多年,产生了房屋占有使用费。两者大致相当,互相抵销,不再另行支持。
3、不动产登记费80元、佣金及按揭服务费81000元、评估费及过户费16075元:系买方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直接损失,应由卖方赔偿。
4、契税50250元:根据《契税法》第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合同被撤销后,买方可持生效判决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故不属于实际损失。
5、违约金(20%房款):合同被撤销后,违约金条款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予支持。
6、装修费:买方未能提供装修合同,且无法证明已形成附合(即无法拆卸的固定装修),仅凭银行流水不能证明损失,不予支持。
7、房产过户恢复:卖方在返还全部款项后,应协助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至卖方名下。
五、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房屋系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丙某实际参与了房屋交易的洽谈和决策,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丙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撤销甲某与乙某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2021年5月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2、乙某、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某退还购房款463万元;
3、乙某、丙某赔偿甲某不动产登记费损失80元、佣金及按揭服务费损失81000元、评估费及过户费用损失16075元;
4、乙某、丙某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十日内,协助甲某将房屋权属登记恢复变更至乙某名下;
5、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甲某、乙某、丙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可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行使期限)、第一百五十七条(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合同撤销后契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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