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长辈出于疼爱,提前签下房产赠与协议,特意加上一句“本赠与不可撤销”,是不是就等于财产彻底归晚辈、老人再也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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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海二中院一则祖孙房产赠与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仅合同约定不可撤销,不能对抗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财产未过户前,长辈依然有权撤销赠与。
一、案情回顾:一纸“不可撤销”赠与协议,祖孙因600万拆迁款对簿公堂
王阿婆是家中长辈,名下私房占有3/5产权,其余份额由孙辈、子女分别持有。
2019年,老人和孙子小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全部房屋份额无偿赠予孙子,协议专门备注:赠与行为不可撤销,若房屋征收,对应拆迁补偿利益全部归孙子。
2023年房屋迎来征收,总补偿款600余万元。孙子依据赠与协议起诉,主张独享老人份额对应的370余万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无欺诈胁迫,判决支持孙子诉求,仅留出60万元给老人养老。
王阿婆与其他子女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二审审理后直接改判:准许老人撤销赠与,拆迁款按原产权份额分配,王阿婆分得370余万元,四名晚辈各分得60万元。
二

、二审改判核心4大法律逻辑,彻底打破大众认知误区
误区1:合同写了不可撤销,赠与人就不能反悔
法院明确:阻却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是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私下约定排除。
依据《民法典》第658条,只有两类赠与不能任意撤销: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二是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类赠与。普通亲属间房产赠与不在法定例外范围内。
赠与属于无偿施惠行为,受赠人纯获利,法律设置任意撤销权,本就是平衡双方权益,防止长辈因一时心软,丧失晚年财产保障。私下约定“放弃撤销权”,因限制赠与人法定权利,不具备优先效力。
误区2:老人签字=完全知晓条款法律后果
签署协议时王阿婆已是耄耋老人,“不可撤销”属于专业法律表述,普通老年人很难完整理解背后权责。
祖孙之间天然存在信任关系,案涉协议由晚辈拟定,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孙子:需证明签约时已逐条向老人朗读、释明不可撤销条款的全部法律后果。
孙子无法拿出聊天记录、录音、见证证言等证据佐证,法院无法认定老人是在充分知情、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作出永久放弃撤销权的真实意思表示。
误区3:签完赠与协议,财产权益直接转移
房产、拆迁补偿属于不动产衍生财产,权利转移以完成登记、实际交付为准。本案房屋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拆迁补偿款也尚未实际交付孙子,财产权利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转移,老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误区4:只要签了赠与,晚年保障可以置之不顾
裁判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孝道的价值导向。大额房产、拆迁款是多数老人晚年养老、医疗的核心保障。若仅凭一张早年签署的协议,强制老人交出全部财产,一旦晚辈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将失去经济依靠,既违背老人赠与初衷,也与公序良俗相悖。
同时法院也兼顾受赠人合理信赖利益:若晚辈基于赠与约定,付出大额资金、人力照料长辈,撤销赠与后可另行主张补偿,平衡双方损失。

三、普法总结:想让赠与真正“不可撤销”,只做这一件事远远不够
1. 仅书面约定不可撤销=无效兜底:无论协议写得多详细,只要没公证、未过户,长辈随时能反悔;
2. 唯一稳妥方案:赠与合同完成公证处公证,或直接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完成权利转移;
3. 老年亲属赠与额外注意
- 签订协议全程录音录像,完整释明全部条款,留存沟通证据;
- 可签订附赡养义务赠与,写明晚辈照料、养老责任,一旦未尽义务,老人可依据法定撤销权追回财产;
- 高龄老人签署大额财产赠与,建议邀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降低后续意思表示争议。
文末结语
亲情不能靠一纸协议捆绑,房产赠与承载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更暗含对晚年安稳生活的期许。法律既尊重长辈自愿赠与的心意,也守住老年人财产权益的底线。提前厘清赠与法律规则,既能避免家族巨额财产纠纷,也能守护和睦亲情。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