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玉城街道金玉上城40套房产拍卖会须知
受玉环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6年9月4日9时在玉环市解放塘社区“玉环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向社会公开拍卖金玉上城共40套房产。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拍卖标的物概况及起拍价、保证金的交付与应用:
(一)本次拍卖标的为坐落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的金玉上城共40套房产,套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1.18-119.85㎡不等,每套起拍价分别为人民币87万元至180万元不等,(详见套房拍卖清单)。玉环市房票可抵扣成交款。
(二)每套套房的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7万元,竞买人可竞买任何一个拍卖标的。竞买人如需竞买2个或2个以上标的,必须交纳2个或2个以上标的保证金。中拍1个标的后,只交1个标的保证金的竞买人即停止继续竞投。交纳2个保证金的可买受2个标的,交纳3个保证金的可买受3个标的,以此类推。
(三)本次拍卖的竞买保证金存入下列账户。户名: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
浙江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1000317256312。
(四)本次拍卖套房的幢、单元、室号、建筑面积、起拍价详见金玉上城第三批套房拍卖清单。
第二条、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加价竞投,以最高应价者成交。
第三条、拍卖之日,竞买人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拍卖会场领取竞价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报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或不按时进场竞买,视作自动放弃。竞买人持竞价号牌进场就座,号牌代表了竞买人的资格,应妥善保管,不管何人举牌,均视为是该竞买人的竞买行为。竞买人退场时请将号牌交还工作人员。
第四条、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后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挠其它竞买人叫价竞拍,对在拍卖过程中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以及无理取闹、扰乱拍卖会秩序的,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也可清退出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该竞买人无权请求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开始:拍卖师、记录员就位;拍卖师简单介绍拍卖标的概况和其他相关事项;
(二)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最低数额;拍卖师有权视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
(三)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价格举牌应价,也可举牌自行叫价,叫价额度必须高于拍卖师宣布的价格,而且必须是百位整数;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师宣布应价数目,当宣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或再后一次)而无人再举牌应价,拍卖师将敲下木槌表示成交,该标的归本次最高应价者竞得。
(五)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买受人,买受人在拍卖会现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买受人具有合同效力。
(六)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还需与委托人签订《套房买卖合同》,《套房买卖合同》只供办理过户使用,具体按本拍卖会须知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
(七)如本次房屋竞买的报名总人数未达到竞拍套房个数,最后一个竞买人也可成交。
第六条、如有下列情况,应价无效。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价或落槌后的举牌应价;
(二)未举应价牌公开应价的;
(三)用不是拍卖人规定的号牌或以前遗失的号牌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应价的;
(四)互相串通压价的。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佣金
(一)买受人必须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0天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全部房票兑付的不在此例)。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款后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向拍卖人付清每套5300元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存入保证金相同的账户。
(二)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可与银行签署贷款借款合同,确认贷款金额。买受人于2026年9月23日前将支付减去银行额定贷款部分后的不足部分的余欠款直接存入委托人指定帐户,银行贷款应在2026年10月3日前全部汇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三))一次性支付拍卖成交款的买受人于2026年9月23日前付清。
(四)原支付给拍卖人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为定金,最后可冲抵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尾款,余款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五)成交款汇入下列帐户:玉环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账号:33050166723509005555。
(六)本次拍卖标的可用房票兑付,持房票的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三天内将房票交委托人审核。房票兑付严格按照玉政办发〔2024〕7号、玉政办发〔2025〕25号文件规定执行,房票使用人持合法有效房票办理兑付手续后,由委托人向房票发放主体完成资金兑现,待资金兑现完成后,按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八条、上述标的交付时间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并办理完毕本拍卖须知要求的手续后,由委托人在3天内正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取得该套房屋后必须履行金玉上城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其物业费按合同约定价格缴纳,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委托人缴纳,交付后由买受人缴纳。
第九条、本次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详细察看拍卖标的物及其他资料,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凡参加竞买的,即表明了竞买人已全部了解该标的所有状况,愿意接受该标的存在的瑕疵(缺陷)。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买受人的保证金转为拍卖标的定金。买受人如反悔违约,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成交款,或未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套房买卖合同》的,作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过户办法: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套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涉及应缴纳的税、费、金,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主体系委托人的由委托人缴纳,缴纳主体系买受人的由买受人缴纳。如买受人自已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造成超期办理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理(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5天内缴清税款及过户费用,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支付)。上述拍卖标的清单提供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有正当理由可终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则本次拍卖程序终止,各竞买人向拍卖人退回保证金(不计息),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和委托人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买受人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到位,如因银行政策限制或买受
人自身原因等导致贷款无法到位的,买受人应自行筹款在2026年10月3日前付清全部成交款,否则,作违约处理。
(二)本次拍卖成交款无论是一次性付款(包含房票)还是贷款,都要在办理不动产过户前到位,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统一文本。已兑付的买受人在交完产权过户税费后退回保证金(不计息)。
(三)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申请安装手续或户名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还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委托人缴纳,交付后由买受人缴纳。
第十四条、买受人违约责任
(一)竞买人参加竞买,均视为已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质量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也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拒签《套房买卖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或无法出具合法有效房票的,按照《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竞买保证金不能退还外,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并承担支付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额。
(三)买受人违约:拍卖人或委托人涉及诉讼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诉讼执行费、诉讼案件担保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引起的所有纠纷案件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未竞得者所交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和保证金凭据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如本《拍卖会须知》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为准。凡参加报名竞买者,一经签署本须知,即表明其明确了解,愿意遵守和履行以上条款的约束。
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8月6日
玉环市玉城街道金玉上城30个车位拍卖会须知
受玉环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6年9月4日11时在玉环市解放塘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国信公司)三楼会议室向金玉上城小区业主及本次拍卖套房成交的买受人公开拍卖金玉上城共30个地下车位。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拍卖标的物概况及起拍价、保证金的交付与应用:
(一)本次拍卖标的为坐落在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的金玉上城共30个地下车位,本次拍卖的车位只能是金玉上城小区业主及本次拍卖套房成交的买受人方可竞买。车位不能用房票抵扣。
(二)每个车位建筑面积均为13.2平方米, 起拍价为人民币17万元。竞买保证金2万元。
(三)竞买人可竞买任何一个拍卖标的。竞买人如需竞买2个或2个以上标的,必须交纳2个或2个以上标的保证金。中拍1个标的后,只交1个标的保证金的竞买人即停止继续竞投。交纳2个保证金的可买受2个标的,交纳3个保证金的可买受3个标的,以此类推。
(四)本次拍卖的竞买保证金存入下列账户。户名: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
浙江农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01000317256312。
(五)本次拍卖的车位号、对应位置等详见金玉上城第二批地下车位拍卖清单。
第二条、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加价竞投,以最高应价者成交。
第三条、拍卖之日,竞买人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拍卖会场领取竞价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报名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或不按时进场竞买,视作自动放弃。竞买人持竞价号牌进场就座,号牌代表了竞买人的资格,应妥善保管,不管何人举牌,均视为是该竞买人的竞买行为。竞买人退场时请将号牌交还工作人员。
第四条、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后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阻挠其它竞买人叫价竞拍,对在拍卖过程中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以及无理取闹、扰乱拍卖会秩序的,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资格也可清退出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该竞买人无权请求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拍卖程序:
(一)拍卖会开始:拍卖师、记录员就位;拍卖师简单介绍拍卖标的概况和其他相关事项;
(二)拍卖师宣布起拍价及每一次应价递增的最低数额;拍卖师有权视现场情况随时调整加价幅度。
(三)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价格举牌应价,也可举牌自行叫价,叫价额度必须高于拍卖师宣布的价格,而且必须是百位整数;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拍卖师宣布应价数目,当宣布“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或再后一次)而无人再举牌应价,拍卖师将敲下木槌表示成交,该标的归本次最高应价者竞得。
(五)拍卖师宣布拍卖标的买受人,买受人在拍卖会现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买受人具有合同效力。
(六)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还需与委托人签订《车位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只供车位过户使用,具体按本《拍卖会须知》和《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
(七)如本次车位竞买的报名总人数未达到竞拍车位个数,最后一个竞买人也可成交。
第六条、如有下列情况,应价无效。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价或落槌后的举牌应价;
(二)未举应价牌公开应价的;
(三)用不是拍卖人规定的号牌或以前遗失的号牌及其他不正当方式应价的;
(四)互相串通压价的。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佣金
(一)买受人必须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天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款后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当日向拍卖人付清每个车位500元的拍卖佣金。拍卖佣金存入保证金相同的账户。
(二)地下车位的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天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
(三)原支付给拍卖人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为定金,最后可冲抵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尾款,余款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帐户,
(四)成交款汇入下列帐户:玉环市建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玉环支行,账号:33050166723509005555。
第八条、上述标的交付时间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并办理完毕本拍卖须知要求的手续后,由委托人在3天内正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标的物不能交付,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取得该车位后必须履行金玉上城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其物业费按合同约定价格缴纳,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委托人缴纳,交付后由买受人缴纳。
第九条、本次拍卖标的按现状拍卖,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质量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并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详细察看拍卖标的物及其他资料,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凡参加竞买的,即表明了竞买人已全部了解该标的所有状况,愿意接受该标的存在的瑕疵(缺陷)。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买受人的保证金转为拍卖标的定金。买受人如反悔违约,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成交款的,作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过户办法: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车位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自行到有关单位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涉及应缴纳的税、费、金,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主体系委托人的由委托人缴纳,缴纳主体系买受人的由买受人缴纳。如买受人自已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造成超期办理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理,(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0天内缴清税款及过户费用,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支付)。拍卖标的清单提供的建筑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前有正当理由可终止、暂停、撤回拍卖,若出现上述情况、则本次拍卖程序终止,各竞买人向拍卖人退回保证金(不计息),拍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和委托人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一)本次拍卖成交款必须在办理不动产过户前到位,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统一文本。已兑付的买受人在交完产权过户税费后退回保证金(不计息)。
(二)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等申请安装手续或户名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还需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委托人缴纳,交付后由买受人缴纳。
第十四条、买受人违约责任
(一)竞买人参加竞买,均视为已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作任何的承诺和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成交款、拍卖佣金,按照《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三)买受人违约:拍卖人或委托人涉及诉讼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评估费、诉讼执行费、诉讼案件担保费、律师代理费、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引起的所有纠纷案件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未竞得者所交的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和保证金凭据如数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如本《拍卖会须知》与《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为准。凡参加报名竞买者,一经签署本须知,即表明其明确了解,愿意遵守和履行以上条款的约束。
浙江华凯拍卖有限公司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