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香港、欧美,内地有房产的华人,这个真实判例把跨境继承的坑全照出来了。
很多人以为,在境外立一份正规遗嘱,就能把境内房产一并安排好。一个刚宣判的真实案例,打碎了这个错觉。一对香港夫妻早年共同出资,购买上海浦东一套房产。
丈夫徐先生 2017 年在香港订立打印遗嘱,经香港高等法院遗嘱认证,写明名下全部遗产只由大儿子徐大宝继承。夫妻二人 2018 年相继离世,妻子生前未留任何遗嘱。
大儿子持全套香港认证遗嘱,向上海法院起诉,主张独自取得整套房产。其余三名子女(定居内地、美国,含同父异母)均出庭抗辩。
法院最终判决:大儿子取得 62.5% 产权,其余三名子女各得 12.5%。
关键一步:上海房产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一方离世后须先析产、再继承。这一步,与"用哪国法律认定遗嘱效力"关系不大。
50% 丈夫份额 立有遗嘱 → 归大儿子 | 50% 妻子份额(无遗嘱) 四子女法定均分 |
· 丈夫 50% → 有遗嘱 → 全归大儿子;
· 妻子 50% → 无遗嘱 → 四子女均分,各 12.5%;
合计:大儿子 50% + 12.5% = 62.5%。
这个结果,跟"用哪国法律认定遗嘱效力"几乎无关。无论按香港法还是中国法,丈夫那份遗嘱都指向大儿子;妻子那份因无遗嘱而法定均分。③ 遗嘱只处置立遗嘱人自己的份额,碰不到配偶那一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153 条(遗产分割应先分出配偶共有部分);第 1123 条(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按法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31 条(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少人把"遗嘱有效"和"能处置全部房产"混为一谈,这是第一个认知偏差。本案其实涉及两个层面:
遗嘱"成不成立、有效无效"——看立遗嘱人的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涉外法》第 32、33 条),本案即香港法。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在内地具证据效力,这一点并无争议。
内地房产"怎么分"——强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涉外法》第 31 条),即中国《民法典》。且因属夫妻共有,必须先析产再继承。香港遗嘱的效力范围,只及于丈夫个人的 50% 份额,无法跨越到妻子那一半。
所以,丈夫的遗嘱"有效"和"能拿到全部房产"之间,隔着一道夫妻共有析产的墙。分配结果由"共有 + 谁立了遗嘱"决定,而非由"哪国法认定遗嘱有效"决定。
❌ 误区一:境外遗嘱 = 全权处置内地房产
错。
境外遗嘱只能处置立遗嘱人自有份额;配偶共同持有的一半是共同财产,不受境外遗嘱约束,无遗嘱则所有子女平分(《民法典》第 1153 条)。
❌ 误区二:香港做完遗嘱认证,内地直接过户
错。
香港认证文书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否则内地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采信。少了这一步,遗嘱极易在诉讼中被视为证据不足。
❌ 误区三:外籍、港籍子女少分或不分
错。
继承权基于血缘亲属关系,子女持哪国护照不影响法定继承比例。本案小儿子持美国护照,法院仍判同等 12.5%(《民法典》第 1127 条)。
❌ 误区四:日常照料父母就能多分房产
错。
《民法典》第 1130 条是"可以"多分且须举证;仅有口头陈述、证人证言力度不足,须保留大额医疗、养老转账、长期陪护等完整书面凭证。
✅ 建议一:在财产所在地、按所在地法律分别立遗嘱(最利于继承人执行)
不同法域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效力审核标准并不相同。一份试图"覆盖全球遗产"的遗嘱,极易在某一法域因形式不符被质疑,反而给继承人增添跨国举证、认证的成本与麻烦。针对内地不动产,按《民法典》另行订立一份内地遗嘱,是成本最低、执行最顺的选择。
✅ 建议二:境外遗嘱完成全套公证 + 内地转递认证
立妥后及时办理"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 加章转递",并留存全套文书原件,避免日后诉讼时证据缺失。
✅ 建议三:提前做婚内财产约定
厘清内地房产各自份额,减少身后析产争议,也让遗嘱指向更清晰。
✅ 建议四:多国籍家庭提前备齐亲属公证
提前准备亲属关系公证、同一人声明等文件,避免开庭举证时因身份、关系证明卡顿。
财富传承的本质,是提前打通两地法律壁垒——按"资产在哪,就依哪里的法律"分别安排,而不是一份境外遗嘱指望走遍天下。写在最后
青岛律师王海燕 · 涉外家事与跨境财富规划
很多港人、海外华侨打拼半生,在内地置业作为晚年兜底、留给子女保障,却因忽略不动产专属规则,等到长辈离世,子女跨省跨国对簿公堂,耗财耗力,亲情也生隔阂。
如果你定居香港、欧美,内地持有房产、子女分属多国身份,担心境外遗嘱在内地失效、房产分割不均——
我是青岛律师王海燕,专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尤其擅长处理涉外家事与跨境财富规划,专门处理海外华人内地房产继承与两地资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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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基于生效法律法规梳理,个案结论随事实与证据而定,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