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公布了2026年上半年的婚姻登记数据,结婚327.5万对,历史新低,离婚138.3万对,结离比达到42.2%,历史新高。但作为一个律师,还是不时会被问到一个问题:离婚的时候房产怎么分,尤其是购房出了钱的一方父母。其实也好理解,房子是大部分家庭最大的一项资产,考虑到现在这个房价,年轻人结婚购房往往投入了双方家长的积蓄,一旦离婚肯定会关注房产的分割。其实我以前写过这个题目,但是前几天看了相关司法解释起草者最高院美女法官王丹的文章《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觉得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房价走势的变化,法律规定是有一个变化过程的,有必要更新一下观点。上述文章面向专业读者篇幅很长,论述详尽,我这个公众号服务的是群众,所以我就简单点总结。先申明一下,本文只针对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下,离婚时的房产归属和分割,而且只针对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当然事先就赠与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不说凤毛麟角,也是非常少见)。而其他的情况下,一般不至于产生太大的争议。下面我就按现在网上流行的套路,试着用一句话讲清楚: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一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但是离婚分割的时候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以及双方之间的补偿金额。对的,不管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抑或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是不是有点出乎意料?直接法规依据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具体条文我摘录在文末。根据该条文,没有明确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约定的,离婚时房屋直接进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离婚过错、贡献大小,以及出资及房屋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插一句,这里其他的考虑因素我都可以立即,考虑房价是什么理由,房价高了就多考虑一点,白菜价了就算了?)就是说,把房产价值的具体分割权利交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这个跟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思路是有区别的,即不再去追求确定性:尽量明确哪些情况属于对本方子女的单方赠与,其余情形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转变,我想至少是基于以下的考虑: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房价不再是单边上涨行情,甚至在大幅下跌的情形下,房产变现之后不够还按揭贷款的负资产案例也开始出现,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一味的规定属于某一方,显然都可能会出现不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结果。比如认定房产归属父母全额出资的男方,看似保护了男方父母的利益,结果没两年离婚了,男方还要接手负资产的房子,还上二三十年房贷的荒唐结果。聪明的你也许要问了,那法律不是缺少了明确预期,行为后果不再有确定行了?我觉得这倒可能就是目的之一,因为无论怎么规定,在离婚双方利益对立的情况下,无论将利益确定给某一方,另一方在结婚前都会觉得利益受损甚至采取预防手段,考虑到现在结婚数据的下降,到时候这个锅会不会被推给对应的规定(你看,就是这规定让年轻人恐婚了),现在则是灵活的多了。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