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全款出资购买,且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范某某对房屋的取得并无实质贡献。综合考量房屋出资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房屋归许某某所有,由许某某给予范某某合理补偿。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简单以登记状态进行平均分割,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全款出资购买,范某某对房屋取得并无贡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确定合理补偿数额,既保护了出资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也合理兼顾了接受方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