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继承配偶留下的房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遗产税豁免。不过,一项最新判决表明,这项优惠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即使夫妻已经明确计划搬入自有房产居住,也不意味着这套房子就能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家庭住宅”。
对于能否享受遗产税豁免来说,房产在继承发生时已经是家庭自住房,还是仅计划未来作为家庭自住房,两者有着重要区别。(图:picture alliance/dpa)
杜塞尔多夫财政法院(Finanzgericht Düsseldorf)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判断一套房产能否享受“家庭住宅”(Familienheim)遗产税优惠,关键在于房产在被继承人去世时的实际使用情况。
案件编号为:4 K 1808/25 Erb。
夫妻原本计划退休后搬进自己的房子
案件中的一对夫妻此前一直居住在一栋租来的房子里。
丈夫名下拥有一套产权公寓,但这套公寓已经出租多年。夫妻二人原本计划,等丈夫退休后就搬进这套公寓,共同生活。
然而,由于丈夫患上重病,搬家计划不得不推迟。
还没等到两人真正搬进去,丈夫便意外去世。
丈夫去世后,妻子立即以自住需求为由向租客提出解约,并在几周后搬进了这套公寓。
随后,她在提交遗产税申报时申请将这套房产认定为“家庭住宅”,希望享受相应的遗产税豁免。
妻子认为:如果丈夫没有去世,两人很快就会搬进去
这名遗孀认为,如果不是丈夫突然去世,这套公寓毫无疑问很快就会成为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中心。
她还提出,德国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目的,本来就是让家庭住宅能够在家庭内部继承时免缴遗产税。
然而,杜塞尔多夫财政法院并没有接受这一理由。
法院认为,判断一套房产是否属于可以享受遗产税优惠的“家庭住宅”,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也就是说,未来准备搬进去住,与死亡发生时已经实际居住在那里,在税法上存在重要区别。
仅仅计划未来入住还不够
德国纳税人协会(Bund der Steuerzahler)的 Daniela Karbe-Geßler 解释称,要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原则上要求被继承人在去世前一直亲自居住在该房产中。
或者,被继承人确实因为一些无法避免的原因,例如需要接受护理等,而无法继续亲自居住,也可能符合相关条件。
但如果只是计划未来搬入自住,则不足以满足免税要求。
在本案中,丈夫去世时,这套公寓仍然处于出租状态。虽然夫妻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搬家计划,而且妻子在丈夫去世几周后确实搬了进去,但这些因素仍不足以让该房产被认定为丈夫去世时的“家庭住宅”。
法院:免税保护的是已经存在的家庭生活中心
法院同时拒绝将“家庭住宅”的免税规定扩大适用于这类特殊情况。
法官认为,德国立法者有意将这一税收优惠限定在实际由家庭自住的住宅。
相关免税政策保护的是一个家庭已经存在的生活中心,而不是一套计划在未来成为家庭住宅的房产。
此外,由于税收豁免规定原则上需要进行严格解释,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超出法律条文本身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适用对象。
即使搬家已经迫在眉睫,也可能无法免税
这项判决对于在德国拥有房产的夫妻以及未来的房产继承人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Karbe-Geßler 指出,即使搬家计划已经非常具体,而且原本马上就要实施,只要被继承人去世时房产仍然处于出租状态,继承人申请家庭住宅遗产税豁免仍有可能被拒绝。
因此,决定能否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并不是夫妻双方未来“打算住在哪里”,而是继承发生时,这套房产实际上是不是家庭的居住中心。
案件还没有最终定论
不过,这起案件目前还没有完全尘埃落定。
由于相关法律问题具有原则性意义,杜塞尔多夫财政法院已经允许案件向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undesfinanzhof,BFH)提起上诉审理。
接下来需要关注的是,德国联邦财政法院是否会支持目前这种严格的法律解释,还是会在某些特殊困难情况下,对“家庭住宅”的遗产税优惠给予更加宽泛的保护。
在最高一级财政法院作出进一步裁决之前,这起案件至少提醒在德国拥有房产的家庭:对于家庭住宅的遗产税豁免,已经明确计划自住,并不等于法律上已经属于自住房。真正关键的,仍是继承发生时房产的实际使用状态。
信息来源:ntv.de、德国新闻社(d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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