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
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德政办发〔2023〕64号

《德宏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工作措施》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
(二)推动购地扶持政策。在住宅用地招拍挂活动中,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新出让住宅用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调整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调整至50%。
(三)提升规划服务能力。对于在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刚性和改善性以及外向性住房需求。继续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验收,对分期、分标段(楼栋)满足公共设施配套且能独立投入使用的项目,可以分期、分标段(楼栋)进行规划验核、竣工验收交付。旅居开发项目且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车位配比不低于0.5个/户配置。推进完整社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力度,增加高质量住宅的供应。推广体现“立体绿化、生态庭院、居民互动”的第四代住房,鼓励开发企业在旅居、高品质住宅布局精装修房或全装饰住宅,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型住房需求,有效促进房地产业绿色环保健康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三、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旅居人群购、租房配套金融服务。按政策合理确定德宏州范围内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落实好16条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运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积极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四、进一步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九)加大财政资金补贴力度。在德宏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给予已缴纳契税额5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单套住宅补贴限额不超过2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为首套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完成商品房网签备案及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购房人,给予已缴纳契税额60%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以上政策不得叠加使用。
五、强化服务保障要素
(十四)落实欠税滞纳金加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8号)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十五)打通“两房”转换通道。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采取以购代建方式购买市场存量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问题。
(十六)优化购房落户及入学。凡在德宏州范围内购买用于居住的新建商品房,购房人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在房产所在地申请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入学按照教育部门当年公布的招生工作方案入学。
(十七)提升境外个人和机构购房服务能力。因城施策制定境外个人、境外机构购买商品房相关政策措施。缅籍人员在德宏州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可以通过中缅跨境贸易结算服务平台划转、支付,更好地为缅甸个人购买商品房资金结算提供保障。
(十八)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整合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统一测绘标准,开展联合测绘,实现成果共享。通过开展“拿地即开工”“交房即发证”“带押过户”等工作,提高便利交易的政务服务水平,有效缓解企业开发压力。
(十九)突破传统交易模式。依托互联网+、BIM、GIS等技术应用,建设“犀鸟看房”平台、开辟IPTV高清电视场景房产交易专栏、开通“i德宏”专区等多场景交易方式,实现房产交易市场新模式、新业态,解决项目宣传和线下销售瓶颈。
(二十)发挥协会桥梁作用。依托房地产行业协会加大城市一体化宣传营销,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行业研讨会等,探讨房地产业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提升市场竞争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与省外行业协(学)会建立“手拉手”合作机制,推介旅居康养地产。
六、持续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二十三)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和异动情况分析,避免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商品房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抽逃预售资金、合同侵权、违规收费、质价不符、强制交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房产中介违法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强化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继续实施预售资金全额监管模式,坚决从严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保证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项目有关的建设。行业协会建立房地产项目销售人员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和统一的销售佣金管理机制,通过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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