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3)京民再118号,某管理公司等与某体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再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需以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向为前提。本案中,某体育公司在合同到期前 60 日内未向某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续租通知,且在合同期满前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实际撤场,故其放弃继续承租的权利,优先承租权不再成立。
案例2:(2025)琼01民终474号,陈某、海南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如需续租须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未按约定发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权,甲方有权带意向承租者进入商铺考察,或发布招商广告(包括张贴招租信息等)。”陈某欲行使优先承租权必须满足上述合同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通知续租及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期限,陈某应在该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并将该申请及时送达出租方,但陈某未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陈某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失权,故陈某已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其次,涉案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恪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虽有协商的过程,但并未续签合同,故涉案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在陈某已丧失优先承租权的情形下,时光公司另觅其他承租方,并未违反案涉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3:(2024)湘01民终1271号,某某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某某(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案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于上诉人续租有明确的期限约定,即在租赁期满前不少于9个月上诉人可以书面向被上诉人提出续租申请。结合本案认定的租赁期限,上诉人至迟应当于2023年5月27日前向被上诉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现上诉人于2023年6月14日才提出续租申请,已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被上诉人具有提示义务,现被上诉人拒绝续租,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请求判令某某公司办理续租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损害其优先承租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虽规定了承租人的该项权利,但并无具体性的行权方式的规定。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民事法律适用原则,双方当事人既然约定了通知续租的期限,承租人就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并将该申请送达至出租人。本案中,因上诉人未能依约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并将该申请送达至被上诉人,应视为其已无续租意愿,据此应认定其已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