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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起,越南多地税务机关陆续出台针对个人出租资产行为的规范化税收管理政策,其中以嘉莱省税务局(四级)发布的《出租房产税款计算指南》最为详尽,引发广泛关注。

该指南不仅明确了免税门槛、税率结构与应税计算方式,还细化了申报义务、所需文件及支付合规要求。
自2026年1月1日起,年营业额不超过5亿越南盾的家庭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家庭企业”),将享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免征优惠;同时,营业执照费也自同日起取消。
若家庭企业年收入超过5亿越南盾,税款计算规则如下:应缴增值税=5%×总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5%×(收入-5亿越南盾)。
举例说明:若房产租赁年收入为9亿越南盾,应缴增值税=9亿越南盾×5%=4500万越南盾;应缴个人所得税=(9亿越南盾-5亿越南盾)×5%=2000万越南盾,合计应缴税款6500万越南盾。
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若家庭企业年收入分别为10亿越南盾、15亿越南盾、20亿越南盾,对应合计应缴税款分别为7500万越南盾、1.25亿越南盾、1.75亿越南盾。
嘉莱省(第四区)税务局明确,企业向个人租赁资产时,需准备以下文件:资产租赁合同、资产所有权证明及出租人的身份证。此外,若企业相关支出超过500万越南盾,必须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款缴纳相关要求如下:
若出租房产的个人自行缴纳税款,租赁企业需留存相关文件,并填写01/TNDN表格;若由企业代出租个人缴纳税款,则需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无需填写01/TNDN表格。

需注意的是,营业额低于或等于5亿越南盾的企业,仍需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多地税务机关特别提醒,年收入5亿越南盾及以下的出租房产经营户,虽可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仍有责任如实、完整地办理纳税申报,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依法对申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具体纳税申报及提交程序,可参照第40/2021/TT-BTC号通知第11条、第1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局副局长邓玉明强调,对于年收入5亿越南盾及以下的一般性家庭企业(不限于房地产租赁行业),需自行核算收入,并每年向税务机关申报一次,以确认是否仍符合免税资格。
目前,税务机关已掌握银行交易数据(含电子商务平台相关交易)及电子发票信息,并将据此向纳税人提供合规建议;若监测发现家庭企业年收入可能超过5亿越南盾,将定期对其纳税资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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