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女)与孙某(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孙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系婚前由钱某父母出资支付首付,登记在钱某个人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孙某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钱某则认为房屋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且自己长期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离婚后需抚养孩子且无其他住房,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对孙某进行适当折价补偿。孙某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钱某名下,且首付款来源于钱某父母,但鉴于该出资发生在双方结婚前夕,且婚后共同还贷,该房屋应认定为钱某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考虑到钱某父母出资比例较高、房屋登记在钱某名下、钱某在婚姻中承担较多抚育子女和照料家庭的义务,以及离婚后钱某抚养子女、住房困难等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平原则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房屋归钱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钱某负责偿还,钱某向孙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作为补偿。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法院并未机械适用财产登记形式,而是综合考虑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婚姻贡献、子女抚养及女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在房产分割上作出了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判决。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更多家庭无形贡献的认可,以及对离婚后女方居住生存权益的重视。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不仅包括经济贡献,更包括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的家庭劳动与情感付出。在财产分割中,应当正视这种贡献的价值。我们倡导,女性应增强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的法律认知,注意保留相关出资、还贷凭证,明确赠与意愿,在婚姻关系变化时,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法律赋予的保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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