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房产继承是一项高度程序化的法律事务, 随着跨境家庭结构的日益普遍,越来越多中国公民在亲人去世后,需要面对一个现实问题:如何合法、有效地继承位于澳大利亚的不动产。
在这一情形下,继承并非简单的产权变更,而是一项横跨继承法、房地产登记制度以及外国投资监管体系的综合性事务。与中国以公证或法院裁判为核心的继承路径不同,澳大利亚房产继承以法院确认遗产管理权为起点,并在特定情形下,进一步受到外国投资审查制度(FIRB)的监管。若未能对这一制度结构形成整体认知,继承人往往会在流程推进过程中遭遇延误甚至合规风险。
在澳大利亚,房产继承的第一步始终是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留有有效遗嘱。
遗嘱的存在与否,将直接影响继承路径的选择以及法院程序的复杂程度。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存在遗嘱,该遗嘱的法律意义也在于确认被继承人的处分意愿,而并不直接赋予继承人处分房产的法律资格。在澳洲法律体系下,遗嘱只有在经法院确认并进入遗产管理程序后,才具备实际执行力。
与中国实践差异最为显著的一点在于,澳大利亚的土地登记机构不会直接依据遗嘱或亲属关系为继承人办理产权变更,而是仅认可经法院授权的遗产管理主体。
遗嘱中指定并经法院确认的遗产执行人(Executor),或
在无遗嘱情况下,由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
只有在取得相应的法院文件后,相关人员才具备对房产进行出售、转让或过户的法律资格。对于居住在中国的继承人而言,这一法院程序往往构成整个继承流程中时间成本最高、协调难度最大的环节。
从跨境实务角度来看,中国继承人在申请澳洲法院文件时,通常需要准备以下几类核心材料:
继承人需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及继承资格的文件 (例如出生证明, 结婚证书),这类文件多由中国出具,通常需经翻译及认证程序后方可被澳洲机构接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境内已经完成的继承公证或法院文书,并不能替代澳洲法院所要求的遗产管理文件,这是跨境继承中最常见的误区之一。
原则上,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澳洲住宅类不动产,通常可适用 FIRB 的豁免情形,即不需要事先取得外国投资批准。
此外,即便在继承阶段无需取得 FIRB 批准,继承人后续对房产的处置行为,例如出售、再投资或用途变更,仍可能触发 FIRB 的申报或合规要求。
因此,FIRB 的考量并非仅存在于“是否能继承”这一节点,而贯穿于房产持有和处置的全过程。
在跨境继承中,中国公民往往低估以下几方面的现实影响:
其一,澳洲法院程序具有客观周期,文件准备、审查及批复均需要时间;
其二,房产登记制度按州管理,不同州之间在操作层面存在差异;
其三,继承人长期不在澳洲,通常需要通过律师或专业机构远程处理相关事务。
这些因素叠加后,使得房产继承成为一项高度依赖前期规划与专业协调能力的事务。
结语: 继承澳洲房产,是制度理解与程序执行的综合考验
对于中国公民而言,继承澳大利亚亲人的房产,并非单一法律行为,而是一个涉及继承制度、法院程序及外国投资监管的系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理解制度逻辑、尊重程序要求,并在关键节点作出合规判断,往往比单纯追求效率更为重要。
跨境房产继承的复杂性,更多来源于不同法域之间的制度差异,而非继承意愿本身。
提前建立对流程的整体认知,是避免继承停滞与合规风险的关键前提。
陈舒婷律师具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律师、以及公证人执业资格。陈律师专注于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跨境财富管理服务,特别是在涉及澳大利亚的移民法、家事法(包括婚姻法和继承法)、财产法(包括信托)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陈律师长期为包括国内民营企业主、境内外上市公司高管、私募基金投资人等在内的高净值人群提供上述专业领域有关的法律服务,并擅长协调各类专业资源为高净值人士及国内企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跨境投资提供必要支持。在一些复杂的移民案件中,她亦代表客户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州法院、行政上诉法院出庭,或协助客户直接与澳洲移民部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