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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案例,关于竞买人行使民法权力的案件。竞买人拍卖拍中资产后,以“担心对方违约” 为由拒付尾款,到底该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法院判罚结果给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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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对一处供销合作社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甲、乙夫妻二人以330 万元成功竞得,并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
甲、乙需在5 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并缴纳 4% 的交易契税
资产交付则在全款付清后3 个月内完成。然而,甲、乙在支付225 万元后,突然以 “资产存在遗留问题、无法开发使用”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 105 万元。他们声称,这是在行使 “不安抗辩权”,担心对方无法交付合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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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
【法院最终判决】
甲、乙构成违约,必须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打开方式”:很多竞买人都对“不安抗辩权” 存在误解,以为只要自己觉得 “不安” 就可以停止付款。实际上,法律对这项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四大要件,缺一不可:你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本案中,付款是甲、乙的先履行义务,这一点他们是符合的。必须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这是最核心、最容易踩坑的一点。
法律要求的 “确切证据” 是指: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有其他证据表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本案中,甲、乙仅以“资产有遗留问题” 为由拒付,但资产已经交付他们使用,原告也一直在协调解决问题,这显然不属于 “确切证据”。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立刻将中止履行的理由书面通知对方,不能一声不吭就停付。对方未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才可解除合同这是后续的救济步骤,不能直接跳过。
03
案例启示
【对于竞买人】
1、区分“不安” 和 “违约”:不要把对资产瑕疵的不满,当成拒付尾款的理由,这完全是两码事。
2、有证据再行动:如果确实担心对方履约能力,一定要先收集“确切证据”,再依法行使权利。
3、积极沟通而非对抗:遇到问题优先通过协商解决,擅自停止付款往往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干货总结】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方的保护,但它绝不是竞买人拒付尾款的“万能盾牌”。对于竞买人来说,清晰的合同、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意识,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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