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明房产归女方,男方欠债该房拍卖款为何要分走一半?
“房子早就在离婚协议里归我了”
“凭什么要用来还他的债?”
丈夫欠钱被强制执行
妻子主张房产全归自己
要求停止执行拍卖款
法院却判决拍卖款的50%仍可执行
这是怎么回事?
张某和凌某本是生意伙伴,从2006年4月开始,凌某陆续向张某借钱,数额越积越大。可借款到期后,凌某却迟迟不还,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凌某偿还张某300万元借款。
判决生效后,凌某依旧没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凌某名下有一套房产,随即启动了拍卖程序。
此时,凌某的前妻陆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陆某
这房子是我的,拍卖款应该全部归我。
我和凌某2006年4月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好房子归我,只是当时没在意,一直没办理过户登记。
面对陆某的异议,张某却不认同。
张某
凌某在他们没离婚时就向我借钱,后来还一直借,这房子怎么能全算她的?
经查,凌某借款最早开始于离婚之前,二人离婚当月凌某继续向张某借款且金额较大。虽然大部分借款在离婚后,但借款是连续的。
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陆某,但没办理过户登记,就不能直接认定陆某已经取得该房所有权。除案涉房产,离婚协议还约定村组的五间房屋也归陆某所有,而凌某分得的房屋后来也被确权给了别人。两人离婚时,凌某还欠他人债务尚未偿还,但这些债务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提及。
陆某主张案涉房产的贷款一直是她在偿还,房子理应归她。但始终没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房产是陆某和凌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未有证据证明两人约定过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份额,故这套房两人各占50%份额。
综上,凌某对该房产的拍卖款享有50%的份额,法院判决准予执行该房产拍卖款中的一半。
因协议离婚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能否根据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份额的约定排除执行系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以此逃避债务的履行。
本案中,虽然大部分借款均发生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协议离婚之后,但开始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被执行人借款的连续性、离婚时的债务状况及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情况,综合考虑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性,故认定案外人不能依据该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内容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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