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案涉房产“先抵押后出租”,承租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拍卖成交后,新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原租赁关系,李某是否需腾退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不破租赁”仅适用于租赁权设立在先的情形。若抵押权已先设立且完成登记,后续成立的租赁权即便承租人是善意,也不得对抗该抵押权。同时结合《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租赁关系无法对抗执行,善意承租人也需配合房产拍卖及清户腾退。
首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有法定限制,核心在于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反之,若抵押权已在先设立且完成登记,租赁关系不得对抗该抵押权,这一规则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
其次,先抵后租情形下,租赁权是否需要涤除,关键看其是否影响抵押权实现。本案中,李某的租赁期限长达5年且已一次性支付部分租金,会降低房产拍卖吸引力、影响成交价格,实质阻碍债权实现,故需依法涤除。
再次,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仍受保护。虽然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但出租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可通过另案诉讼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返还剩余租金,赔偿搬迁费等合理损失。
最后,提醒市场主体:被执行人不得通过隐瞒抵押事实出租财产规避执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前,应主动核查房屋抵押登记信息,避免因权利冲突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