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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湘商房产公司“千万股权”之争后续:迪拜法院判了

  • 2026-09-05 16:42:11
阿联酋湘商房产公司“千万股权”之争后续:迪拜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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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商是湖南对外改革开放、传播湖南形象,讲好湖南故事的一张重要名片。湘商们在外创业守成殊为不易,希望争议双方从切实维护湘商品牌的高度捐弃前嫌,同舟共济,共谋未来发展。

2024年1月,《陈勇评论》收到一封来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电子求助信。求助人系阿联酋湖南商会执行会长左女士。

信中反映,在与阿联酋湖南商会会长黄某果合作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的过程中,黄某果利用代持股份的便利对自己价值超千万人民币的股份进行侵占。

左女士反映,2022年5月和11月,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她和黄某果、黄某、伏某共同设立的UCF Real Estate和Sun Rise Real Estate (Branch)两家公司的股份经过协商都转到了黄某果的名下,且Sun Rise Real Estate (Branch)更名为hi sandy real estate,左女士出任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在其后的合作过程中,黄某果拒不承认左女士的股东身份,且将左女士从公司辞退。《陈勇评论》经过相关调查,发表了如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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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两年整,黄某果向《陈勇评论》提供了一份迪拜法院的中阿双语判决书,称黄某和伏某两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UCF Real Estate和Sun Rise Real Estate (Branch)两家公司的股份,黄某果和左女士都是被告。

迪拜法院最终驳回了黄某和伏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黄某果对UCF Real Estate和Sun Rise Real Estate (Branch)两家公司拥有100%的股份。因此,黄某果要求《陈勇评论》公开对此进行相关事实澄清。

黄某果在给《陈勇评论》的致函中称:

“我希望用事实和直接证据来回应争议:左女士核心诉求的“侵占他人千万股权”之争, 当地法院判决结果为Hi Sandy 公司和UCF公司均为我本人黄某果100% 所有,出资与股权清晰无争议。

就股权争议一事,法律的判决是驳回了所有诉求,涉及到资产权,法律是真实的,当地法律支持任何形式出资和持股证明, Hi Sandy的出资和持股证明清晰无争议,100%归黄某果。”

《陈勇评论》随即将该判决书发给左女士进行核实并请她发表相关意见。左女士回函称:

“黄某果提供的经济案件判决书是黄某先生和伏某女士起诉黄某果的法律文件。在这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我提供了所有我能提供的证据,但是我所提供的证据是非常有限的。

在黄某果那里他们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例如阻止专家团队调查办公地点和财务记录,他们对外称公司没有财务团队,一切财务相关工作外包且在我管理的期间公司没有财务记录等等;最后法院因为证据不足且无法取证,驳回了诉讼。在黄某果提供的翻译件中有对此清晰的表达:

黄某先生和伏某女士起诉黄某果的经济案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的,并不代表他们的诉求是无道理的,或者被告是清白的。证据不足可能主要是黄某果隐瞒、销毁证据所造成的。法律讲的是法理证据,但是人还是会做情理推断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推断和申明,在这个案件中,首先,我是第二被告,加之,迪拜法院只是驳回了黄某先生和伏某女士对于优舍国际房地产公司和嗨森迪房地产公司的股份所有权的请求,并没有否定我是这两家公司股东。

在陈勇先生之前两次对十几个知情人公正公开的采访当中,他们都有明确表示我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

左女士在致函中表示,她仍未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向黄某果索求经济损失。同时,她也就与自己诉黄某果的劳务诉讼、黄某果诉左女士的污蔑诽谤刑事诉讼案件、黄某果诉左女士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案作出了说明,并称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都判左女士胜诉。

《陈勇评论》认为,针对该股权纠纷,双方在海外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是值得肯定的,通过举证和法庭调查,通过生效判决文书能够明确相关权属问题。今后如果黄某和伏某能够提供系两家公司股东新的证据,亦可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益。

《陈勇评论》提醒,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无论是独资还是合伙,都要遵循商业规则和法律规定,该签订合同的要签订合同,该保留证据的要保留证据,切不可忽视企业运营的法律程序,一切均要合规、合法运作,以免为以后的争议留下隐患。

湘商是湖南对外改革开放、传播湖南形象,讲好湖南故事的一张重要名片。湘商们在外创业守成殊为不易,希望争议双方从切实维护湘商品牌的高度捐弃前嫌,同舟共济,共谋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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