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清偿顺序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结合特殊优先权规则,具体如下:
-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财产评估费等,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清偿。 - 特定优先债权(按优先级排序)
- 拆迁户补偿请求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被拆迁人,其房屋交付请求权居首。
- 消费者购房债权: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通常超50%)的购房者,其债权优先于工程款、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劣后于消费者购房债权。
- 抵押权及预告登记债权:银行等抵押权人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受偿,预告登记的购房人请求权参照此规则。
- 职工债权
包括工资、医疗补助、伤残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费用及经济补偿金,优先于社保费用、税款及普通债权。 - 社保费用与税款
除职工个人账户外的企业欠缴社保费用,以及企业所欠税款,劣后于职工债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 - 普通破产债权
无担保的工程款、购房款(未达优先条件)、借款等,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不足时,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前一顺序未清偿完毕不得进入后一顺序。
特殊规则说明:
- 消费者购房债权优先级源于对民生权益的保护,需满足“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条件12。
- 拆迁户补偿作为开发项目启动的前置环节,法律地位优先13。
- 抵押权顺位以登记时间为准,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
注:以上顺序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执行,具体案件需以法院裁定和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