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来自两方面,一个是留存收益,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真实的资产重组交易价格自然含有这部分价值,税法规定计税价格不得予以扣减。(个中原由参见《不扣除留存收益会造成重复征税吗》第14期)纳税人自然可以选择直接分配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企业股东暂时免税,不过最后分配给个人股东时还是要缴税的,当然你会有好多理由相信或者自以为是地当做不存在)。另外就是资产增值了。前段时间房产都在上涨,而且企业从政府那边获得的土地价款一般是低于市价的(含有招商引资的红利)。这样资产重组时一般都会增值而且数额较大,这要产生不菲的应纳税额。至于其他资产,设备材料以及应收款项一般都在缩水,基本是不需要考虑纳税因素的。无论是未分配的税后利润还是资产增值,都是潜在的投资所得,只不过暂时不构成纳税义务。启动资产重组程序相当于唤醒了这部分沉睡着的所得产生了现时的税收。
除此之外土地房产是要缴纳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所以,资产增值的涉税处置主要还是在房产方面,并且要平衡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诸税种。要是再延伸开来,持有房产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这是另外需要关注的事项。
契税是一次性缴纳的,旧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各省级税务局有不同的核定征收率,可参见所在省市自治区税务局的公告)方式,这在土地房产价格升值期间还是有利的为纳税人所喜欢,也相当于一次性的。所得税的缴税增加计税基础,在下一次缴税时计入成本扣除,而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不同,征了就是征了,这样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免税即使暂不征税都可能是实实在在的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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