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言道“血浓于水”,但当巨额拆迁利益摆在面前,亲属间白纸黑字的约定却不被承认?非本村户籍的出资人,能否享有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权益?
当事人兰先生多年前离家打拼,但也心系家人,他与姐姐一起出资在村里修建了一处房屋。因户籍已迁出,房屋只能登记在其姐姐名下。为明确权属,姐弟二人在家人见证下签订协议,白纸黑字约定:“如遇拆迁,所得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由双方各分50%”。
后房屋果真面临拆迁,其姐姐在获得两套安置房及大笔补偿款后,却拒绝按约分割。兰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兰先生早年便离乡打拼,虽身在异地,他始终心系家乡亲人。2010年,为了改善其姐姐一家在村里的居住条件,兰先生与姐姐共同出资,在村里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处房屋。由于当时他的户籍已经迁出,根据政策,这处房屋最终只能登记在其姐姐名下。

房屋建成后,为了明确双方权益,避免日后纷争,在家族长辈的见证下,姐弟二人于2018年2月份共同签署了一份《房产产权分割》协议。协议中清晰载明:“如遇拆迁,所得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由双方各分50%”。这份协议,在当时被视为是家庭内部诚信与亲情的双重保障。
岁月流转,协议中预言的“拆迁”终于到来。老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姐姐作为登记产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独揽了全部拆迁果实——面积合计近230平方米的两套优质安置房以及数十万元的货币补偿。

巨大的利益面前,曾经的承诺显得不堪一击。姐姐一改往日态度,仅口头同意兰先生可以暂时居住在那套88平方米的小户型里,但坚决拒绝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并明确否认其享有平分全部拆迁利益的权利。


面对姐姐的断然拒绝与亲情的骤然冰封,兰先生在多次奔走无果后,深感无助与愤怒。幸得一位曾有类似维权经历的朋友极力推荐,他怀揣着希望,来到了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委托申沪律所的蒋律师代理此案。

初次见面时,兰先生情绪激动,言语中充满了对姐姐背信弃义的气愤,以及对自身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深深忧虑。接待他的申沪律师首先耐心倾听,细致地安抚其情绪,待他心情平复后,才引导他冷静、客观地陈述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从早年出资建房、签订协议的背景,到拆迁后姐姐态度转变的全过程。

在全面了解案情细节并审阅了关键的《房产产权分割》协议后,申沪律师从纷繁的事实中迅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紧扣“共同出资”事实与“协议效力”核心,利用征收补偿“房地分离”的特性,将拆迁利益转化为可依约分割的普通财产权。
确立了这一核心诉讼策略后,申沪律师精心准备了证据材料与法律论证提纲,随后代理兰先生,出庭应诉。


案涉《房产产权分割》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基于双方共同出资建房的事实,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拆迁利益这一财产性权利的事前处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征收补偿实行“房地分离”模式,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征收而消灭,转化为补偿款;安置房则是对地上房屋所有权损失的产权调换。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协议,主张分割的是不受身份限制的普通财产性权益,而非直接的宅基地权益,于法有据。
对于被告声称“在空白纸上签字”等否认协议真实性的言论,我方明确指出,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协议内容明确,并有其他见证人签字,其辩称纯属为逃避履约责任而的事后虚构,依法不应被采信。
最终,经审理查明,法院完全采纳了申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一、88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归兰先生所有,其姐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兰先生上述房屋过户至兰先生名下;
二、另一安置房产权归其姐姐所有;
三、姐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兰先生房屋差价及拆迁补偿款共计11万余元。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兰先生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确认了他对安置房的所有权,更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它清晰地表明,在涉及农村房产的家庭内部纠纷中,书面协议、实际出资状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法院裁判时会综合考量的关键因素。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始终是法律所捍卫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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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 蓉
审阅|郑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