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份共有房产
能声明放弃份额吗?
实务研究

陈先生手里攥着一份自己起草的《放弃房产份额声明书》,面前那套他与十几人共有的老宅仿佛一颗定时炸弹——其他共有人执意要将其出租,而他深知房屋年久失修......

一、现实困局

一纸声明真能切断责任吗?

陈先生是一处老旧住宅的按份共有人之一,仅占5%的份额。这套房子由几位亲友分别按份共有,由于位置尚可,部分共有人计划将其出租获益。然而,陈先生清楚房屋已显老态,存在安全隐患。他既无力阻止出租,更害怕万一因房屋安全问题导致租客受伤,自己会背负上沉重的连带赔偿责任。
“我写个声明,自愿放弃我那点份额,是不是就彻底没关系了?”陈先生的想法,代表了许多共有产权人的朴素困惑。



陈先生的困境并非个例。在涉及多人共有的房产,尤其是老旧房产时,责任与权利的失衡常让少数份额持有人陷入焦虑。他们往往对房产没有实际控制力,却要为房产可能引发的风险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种焦虑催生了“一弃了之”的想法——通过一纸声明,单方面放弃份额,试图划清界限。
问题的核心在于,物权变动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不动产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个人的单方声明,缺乏法律程序的支撑,犹如无根之木。

二、法律分析

“放弃”为何在法律上无处安放?

看似简单的“放弃”,在法律实践中却处处碰壁,其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双重障碍:
01
于法无据:缺乏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仅明确共有人可“转让”其份额,而未规定“放弃”这一路径。这种立法选择并非疏漏,而是为了维护物权归属的清晰与稳定。单方抛弃会导致权利悬空,违背“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无法获得登记机构的支持。



02
于理不合: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从法理上看,放弃份额实质等同于无偿赠与一项财产权益。法律要求对重大财产的处分必须基于双方合意。陈先生单方面声明放弃,实则是将其份额对应的资产价值及潜在责任(如维修义务、未来税费)单方强加于其他共有人。这违反了“未经同意,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基本法理,故不被法律认可。
正因缺乏法律依据且悖于法理,公证与登记机构均无法办理此类业务,使得单方放弃在法律程序上没有出口。

三、效力辨析


那么,一份无法登记备案的放弃声明书,是否就完全沦为废纸?这需要区分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

对外关系
在对外关系上,这份声明书几乎毫无免责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一旦危房出租发生事故,受害人有权向包括声明人在内的任何一位共有人索赔全部损失。声明书作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内部关系
在内部关系中,声明的效力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认可,它可能成为内部追偿时的依据,即陈先生赔偿后,可凭此向其他共有人全额追偿。但若其他共有人不予认可,它便仅是单方意思表示,无法强制他人接受,陈先生仍需按原份额比例分担内部损失。

四、破局之路

实现“退出”的合法路径

既然“单方放弃”此路不通,法律是否为想退出共有关系的权利人提供了其他路径?
01
基于合意的路径:赠与或转让

若共有人之间关系尚可,可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无偿赠与,或以极低对价“转让”份额。但需特别注意,后者(象征性买卖)在税务上极可能被重新核定,且存在被债权人主张撤销的法律风险,实践中需极为谨慎。



02
打破僵局的路径:分割请求权

当共有人之间矛盾较深、无法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行使“分割请求权”。这是《民法典》赋予每位共有人的法定权利。可先协商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共有房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进而从所得价款中分得属于自己的份额,最终彻底退出共有关系。
法规索引:问题背后的法律准绳
本案所涉的核心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01
份额处分的基本规则

关于份额处分的基本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条款确立了“转让”为基本范式。
02
份额转让时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关于份额转让时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规定于《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条文明确了转让份额时,转让人的通知义务及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即便选择“象征性买卖”或赠与,也需遵守此法定程序,以保障所有共有人的权益。
03
共有财产所生责任的承担

关于共有财产所生责任的承担规则,规定于《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这是声明书无法对外免责的直接法源。
04
共有财产分割的权利

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于《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为无法通过协议退出者提供了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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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岩律师
LIYAN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在公司、金融、房产(含小产权房)、婚姻家事及传承方面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可长期接受企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的讲课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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