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女方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女儿由其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婚内购买的一套80㎡房屋归其所有。
男方同意离婚。对女方提出的诉求没有异议,但认为抚养费每月3000元过高,要求变更为1500元。
双方经一审法院调解,在拟定调解协议时,女方突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男方名下另一套90㎡的房产。
原因是,该房屋虽是男方变卖婚前个人房产又添置部分款项所购买,但是购买房屋行为处于婚内,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男方按房屋现价值的一半即80万元对其补偿。
男方认为,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理由是,其作为独生子,因父亲患病生活无法自理,故变卖婚前个人一套房改房,又添上个人婚前部分存款,购买的该房屋,并将父母从外地接来安置、居住。
男方向法院举证如下:
1 因其系再婚,与女方在婚前有财产公证。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以及存款,公证书中均有明确记载。
2 添上的15万元系从婚前个人存款账号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