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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由那坡商会法律团队基于公开法律文书及司法解释撰写,旨在普法交流,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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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看似普通的执行案款发放公示。然而,这短短数百字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极具代表性的法律逻辑:在刑事案件执行中,案外人的民事抵押权为何能“插队”优先受偿?
这不仅关乎一位被执行人的房产处置,更折射出我国法律体系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寻求精妙平衡。
一、案件背景
根据公示内容,被执行人黄欢鹭名下的一处房产因涉及刑事案件被依法拍卖。但令人意外的是,拍卖所得款项中,225,865.79元优先支付给了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原因何在?——因为这套房子早在贷款购房时,就已设定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二、法律逻辑
很多人会疑惑:刑事案件不是要优先保护被害人吗?为何一个“案外人”反而先拿到钱?
答案藏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民法典》第410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指出:刑事案件中的退赔、罚金等公法债权,原则上劣后于合法设立的担保物权。
换句话说,民事担保物权具有“超级优先权”——哪怕房子因犯罪被查封、拍卖,只要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抵押权人就有权“先分蛋糕”。
这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对整个社会交易秩序的守护。
三、深层意义
乍看之下,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似乎“冷落”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但法律的考量远不止个案公平:
1.维护交易安全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普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支撑。如果今天因某人犯罪就否定其房产上的抵押权,明天谁还敢放贷?谁还敢买房?担保制度一旦动摇,整个金融信用体系将面临风险。
2.厘清公私权益边界
刑事责任追究的是行为人的罪责,而民事抵押权保障的是无辜第三方的合法财产权。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简单“谁更惨谁优先”。法律选择用规则而非情绪来分配利益。
3.程序正义的体现
法院并非“悄悄”把钱给了公积金中心,而是依法公示、接受异议、公开透明。这正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缩影——即使在打击犯罪的高压程序中,也不牺牲程序公正。
四、刑执嵌入民权
需要特别强调:本案并非将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赔偿,而是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依法识别并优先实现既存的民事权利。
就像一条河流汇入大海,刑事执行是主干道,但沿途若有合法支流(如抵押权),也必须按规则先分流一部分水量。这既不改变河流的本质,也不违背大海的方向。
法律的温度,在于兼顾正义与秩序。
那坡县法院的这则公示,看似枯燥,实则生动诠释了现代法治的复杂智慧:
既要让犯罪付出代价,也要让守法者安心。
当一套被查封的房产,依然能保障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我们看到的不是法律的“冷漠”,而是它对千千万万普通购房者、贷款人、交易参与者的无声承诺——你的权利,值得被尊重,哪怕世界正在审判另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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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那坡商会
编辑:金 城 钟 扬
审核:农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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