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由于税收日益严格,不少民办学校被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征收的理由很简单,房地产在举办者名下,举办者和学校是两个法人主体,租赁举办者名下的房产用于教育教学,不符合房土两税的“自用”免税条件。
税务是讲法和讲理的部门,遇到税务问题,只要能论证出合法合理,就可以获得免税的支持,所以民办学校一定要加强税法的学习,有了专业知识为后盾,善于讲理讲法,税务部门是认可的,就能避免很多冤枉税。
今天,我们就结合政策依据、税种本质和行业实际,说说民办学校租赁举办者房产办学应免房土两税。
核心认知:房土两税是“行为税”,征税看“用途”不看“产权”。
要搞懂房土两税的征免逻辑,首先要明确这两个税种的核心属性——房土两税属于财产行为税,而非针对“财产所有权”征收的税种。是否征税,核心看的是“房产、土地的实际使用行为和用途”,而不是“房产、土地的产权归属于谁”。
与针对房屋所有权征收的契税不同,房土两税的立法初衷是调节房产、土地的实际使用行为,规范资源合理利用。其计税依据也围绕“使用行为”展开。从这一本质出发,只要房产、土地的实际使用用途符合法定免税条件,无论产权属于学校自身、举办者,还是其他合法主体,都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反之,若仅以“产权不归学校所有”为由,忽视实际使用用途,就违背了房土两税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政策拆解:民办学校房土两税免税,核心是“用于教育教学”。
国家层面始终明确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房土两税的免税规定,核心要件只有一个——“用于教育教学”,并未限定“产权必须归学校所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具体政策和解读逻辑中清晰看出。
1、核心政策明确免税核心为“用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是民办学校房土两税免税的核心依据,其中明确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自用”,不能片面解读为“产权归学校所有并自行使用”,结合教育行业办学实际,其立法内涵应理解为“实际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办公、教辅等核心办学活动”。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1号)精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实物(包括房产、土地)作为办学投入。很多民办学校选择租赁举办者名下房产办学,本质上是举办者履行办学责任、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的一种合理形式,其房产使用用途完全符合“自用”的政策初衷,并未偏离教育免税的核心导向。
2、片面窄化“自用”范围,违背政策初衷。国家对教育行业给予房土两税免税优惠,核心目的是降低教育办学成本、扶持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各类主体参与办学、保障教育资源供给。如果将“自用”生硬解读为“产权自有”,就会出现一种不公平的局面:拥有自有房产的民办学校能享受免税优惠,而租赁房产办学的民办学校却要额外缴纳税款。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与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导向相悖。
从实践来看,也有多地税务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均明确了“只要房产实际用于教育教学,无论产权归属,均可适用房土两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口径,这一做法也完全符合政策立法本意。
3、租赁形式,不改变免税适用条件。判断民办学校是否能享受房土两税免税,关键看“房产是否用于教育教学”,而非“学校通过何种方式获得房产使用权”。只要民办学校与举办者公司签订合法租赁协议,且租赁的房产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图书馆等核心办学场景,未用于任何生产经营、出租盈利等非教育用途,就完全符合免税政策对“使用用途”的核心要求。
租赁只是学校获得房产使用权的一种合法形式,并不会改变房产“用于教育教学”的核心属性。因此,不能仅以“租赁使用”为由,否定民办学校享受房土两税免税优惠的资格。
从教育本质上看,租赁房产是正常现象,甚至应该被鼓励,学校的经费要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师资招聘培训、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法研发和设备购置上,这些是教育的本质,不应该过多花在房地产、基建和砖头瓦块上,资金投入大、周转时间长,本质是房地产属性,这对缴纳学费的学生家长也不公平。
如果对租赁举办者名下教育用房的民办学校征收房土两税,无疑会直接增加学校的办学成本,导致原本可用于提升教学质量、改善办学条件的资金被分流,进而影响教育质量,最终违背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初衷。
此外,很多举办者公司将房产租赁给民办学校用于教育教学,并未从中获取盈利——租赁价格往往低于市场同类房产租赁价格,部分甚至是无偿提供。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民办教育事业的支持,若因此对相关房产征收房土两税,也会打击举办者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办教育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此提醒各位民办教育从业者,若在税收征管中遇到“租赁举办者房产被要求缴纳房土两税”的情况,可结合本文所述的政策依据、税种本质和行业实际,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同时,民办学校也应始终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坚守公益性办学原则,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
作者声明:本文为参加北京城华教育组织的第五十二期全国民办学校财税规范发展研讨会上的学习心得,本人并非税法专业人士,提法如有不对,敬请批评指正。(作者:马学雷 全国工商联民办教育出资者商会监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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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办学风险防范与退出机制安排 第七十二期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研讨会(链接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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