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租庸调制本质精神是为民众提供生产资料(田产),并将生产资料的产出的一部分抽成。
而两税制的精神是平衡贫富差距,向大户抽更高的成,小户更小的成,按拥有的田的数量和人头直接收税。但实际上民众的压力并没有减轻,因为大户实际上仍在抽佃农的成,将国家收的税转嫁在佃农头上,甚至税率更高,没有田的民众生活就更苦。
中国的土地改革本质上也是租庸调制,之后的免农业税更是从本质上解决了农民的问题,农民拥有了生产资料且没有抽成,基础生活得到了保障。
但当产业升级,中国大规模城市化后,农业户口本质上收入是少的,虽然没有农业税、且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但生产资料产生的收益很低,不能保证与非农户口的收入一致,就启动了进城打工大潮。
当工业化启动后,国企分房制也是租庸调制的一种体现,通过为在企业工作的民众提供房产住宿,本质上也是为民制产,只要住的离公司近,就能为公司工作获取收益。
房产在改革开放后,由于改革开放后市场竞争提升,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同时人员在企业间的流动性变大,因此不能像租庸调制一般,采用分房制。房产的意义也不只停留在住所的概念,也被赋予了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属性,只有离公司近的房产的居住人,才能更好的享有在公司工作产生收入的机会,只有在北京、上海居住的人,才能在北京、上海工作赚取更高的工资。
由于非农业户口并没有被直接提供房产,因此也就没有生产资料的保证。住房成本作为工作成本实际上就成为了一种变形的税收,只是这种税收不再被限制于政府,而是与佃农被地主收租类似。
当前大城市房租高昂,对于工作的工资来说,私人抽成达到1/3-1/2的境地。政府卖地,开发商卖房,业主承担了买房的成本,这类成本再由业主向租户收取一部分,类似收租。虽然同时也通过共产房、廉租房等形式,提供了较为低廉的房屋,采用一定的严格审核标准,但是仍然征收相当一部分房屋的租金。
通过新的房产税,本质上是对房产众多的富有业主再次收税,目的一方面是减轻贫富差距,一部分也是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
但实际上,这种房产税与两税制类似,并不直接解决最初的矛盾。民众不仅需要亲自购买房产,作为生产资料的投入,投入后还需要定期缴纳房产税,那么这种形式就对民众加上了巨大的压力。而对于没有房产的民众,势必要通过房租的形式向业主付款,实际上负担并没有解除。
因此实际上房产税类比于两税制,并非一种好的解决办法。房产的生产资料属性,决定了在税收下,业主仍然可以将税负转嫁在一般民众身上。
当然,目前新的工作形式也为解决这种问题提出了可能性,如远程工作模式,本质上就剥离了房产作为生产资料的属性,那么房产回归其居住属性后,房屋的成本和租金就不再具有税收的属性,实际上,这也会让房屋的成本和租金大幅度降低。
或者是类似近年来的经济放缓,当在大城市工作的收益,不足以平衡租用生产资料房屋本身的成本时,那么房屋作为生产资料的性价比就发生了下降,自然价格就发生了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