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已赠与孩子的房产,父母可以随意出售吗?


问:谢女士与陈先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儿小陈。2024年,谢女士与陈先生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的某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归小陈所有。该房屋暂时登记在陈先生名下,陈先生享有永久居住权,待小陈年满18周岁时过户到小陈名下,另此房屋不允许进行抵押、更名、转让等行为,若出现此类情况,陈先生将被取消永久居住权。离婚当日,谢女士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陈先生名下。2025年陈先生却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成交价格为88万元。谢女士和小陈遂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失,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柯爱萍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该规定是对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法定限制。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的同时也取得了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如果监护人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是私自以被监护人名义处分其财产,应当认定其为超越法定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该处分财产的行为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由监护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谢女士与陈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涉案房产归女儿小陈所有,房产暂时过户至陈先生名下,待女儿18岁时再过户至小陈名下。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二人离婚时对财产问题一并解决的结果,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相关权利义务。陈先生在明知涉案房产实际归属于女儿的情形下,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既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女儿对涉案房产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因私自出售房产而造成的损失。 柯爱萍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小孩时,建议约定一定的违约金作为违约方违约时的惩罚条款。值班体会
今天咨询的人很多,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够帮忙到每一位需要的人,是一件很有成就感的事情,也真心希望老百姓们多增强点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