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某轴承制造公司因经营需要,在临清某银行贷款20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曹某,与妻子许某一同签下了共同借款人协议,自愿与公司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本以为是正常的经营贷款,可仅仅两个月后,2025年3月,在贷款分文未还的情况下,曹某与许某将夫妻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以“买卖”的名义,分别过户到了子女曹某昊、曹某莹名下,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
三个月后的2025年6月,该轴承制造公司、曹某、许某便开始违约,不再偿还贷款利息,后续更是彻底停止履行任何还款义务,200万贷款成了“悬空债”。
多次催收无果后,2025年10月,临清某银行无奈之下,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轴承制造公司、曹某、许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三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可判决生效后,曹某、许某等人依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此时银行才发现,二人名下早已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唯一的财产早已“转移”给了子女。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银行再次提起诉讼,将轴承制造公司、曹某、许某,以及受让房产的曹某昊、曹某莹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案涉两处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面对起诉,曹某一方辩称:房产转让是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子女曹某昊、曹某莹已经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完成了产权登记,请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