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生大事,尤其是二手房交易,很多人都会找中介帮忙找房源、谈价格。但不少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我通过A中介看了房,最后却通过B中介成交,算不算“跳单”?要不要给A中介赔违约金?
今天就给大家拆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这是全国法院审理“二手房跳单”纠纷的“标杆案例”,读懂它,就能避开二手房交易里的这个大坑!
先看核心剧情:一场因“跳单”引发的官司
故事要从2008年说起,被告陶德华想在上海买一套二手房,而这套房子的房东李某某,并没有只委托一家中介,而是在多家中介公司都挂了牌,相当于“广撒网”找买家。
整个过程很简单,梳理成时间线一看就懂:
2008年10月:陶德华通过第一家中介,看了这套涉案房屋;
11月23日:陶德华的妻子,通过第二家中介(某房地产顾问公司),也看了这套房;
11月27日:陶德华通过第三家中介——原告中原公司,再次看了这套房,并且当天和中原公司签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重点来了,这份《确认书》里有一条“禁止跳单”条款:陶德华在看过这套房后6个月内,不管是自己,还是和他有关的人,要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中原公司和卖方成交,就要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给这套房的报价是165万元,而之前陶德华妻子接触的第二家中介,报价只有145万元,还主动帮陶德华和房东谈价。
3天后,也就是11月30日,陶德华通过第二家中介,和房东签了购房合同,最终成交价138万元,还向第二家中介支付了1.38万元佣金。
这下中原公司不乐意了:我带你看了房,你却找别的中介成交,这就是“跳单”!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陶德华支付1.65万元违约金(按中原公司报价165万元的1%计算)。
两级法院反转判决:到底算不算“跳单”?
这场官司,一审和二审的结果完全相反,也正是这个反转,让这个案例成为了指导全国的标杆。
一审判决:陶德华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陶德华和中原公司签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里面的“禁止跳单”条款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合法有效。陶德华通过中原公司了解到房源信息,却绕开中原公司成交,构成违约,判决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38万元(按实际成交价138万元的1%计算)。
陶德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陶德华不构成违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陶德华不用付违约金。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个案例定为“指导案例1号”,明确了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全国法院都要参照执行。
最高法明确:判断“跳单”的3个核心标准(必看)
很多人以为,只要通过中介看了房,再找别的中介成交,就是“跳单”,其实不然。结合这个案例,最高法明确了判断“跳单”违约的关键,记住这3点,再也不被坑:
1. “禁止跳单”条款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中介带客户看房、提供房源信息,付出了劳动,所以居间合同里的“禁止跳单”条款,并不是霸王条款——只要没有免除中介责任、加重买方责任,就受法律保护,目的是防止买方“白嫖”中介的劳动成果。
2. 核心判断:是否“利用了该中介的房源信息”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买方是通过中介独家掌握的房源信息找到房子,再绕开中介成交,就算“跳单”;但如果房源信息不是这家中介独家的,买方通过其他正当渠道也能拿到,就不算。
本案中,房东是多家中介挂牌,陶德华和他的妻子,通过3家中介都看到了这套房,房源信息是公开可及的,并不是中原公司独家所有,所以陶德华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专属信息。
3. 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
二手房交易中,买方有自由选择权,不能因为通过一家中介看了房,就被“绑定”。只要没有恶意利用某家中介的信息,选择报价更低、服务更到位的中介成交,是合法合理的,不算违约。
实务提示:买房/卖房,避开“跳单”纠纷的4个建议
不管你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结合这个指导案例,这4个提醒一定要记牢,避免踩坑:
【卖房人】如果想多找中介尽快成交,不要签“独家委托协议”——一旦签了,就只能通过这家中介成交,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买房人】通过中介看房时,一定要看清《求购确认书》《居间协议》里的“禁止跳单”条款,问清楚中介:这套房是不是独家房源?如果不是,后续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是否算违约;
【买房人】如果通过多家中介看到同一套房源,尽量保留好看房记录、中介报价等证据,避免后续被原中介起诉“跳单”;
【中介】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捆绑”买方,更不能隐瞒房源不是独家的事实,否则就算买方“跳单”,也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最后总结
最高法这个指导案例,其实是平衡了三方的利益:既保护了中介的劳动成果,不让中介白白付出;也保护了买卖双方的自由选择权,不让中介利用格式条款垄断房源、强迫交易。
简单来说:不是所有“跳单”都要赔违约金,关键看“房源是否独家”“是否利用了中介的专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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